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以后每月20日还款3000元 直到还清,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全部本金25800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20日 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暂计至2012年3月20日为412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一切合理费用。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201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 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赵光军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2011年7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清偿债务是不对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 201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赵光军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2011年7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为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给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 清偿债务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照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制度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 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58001元,并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25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2012年5月28日的利息5307.60元(2012年5月28日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我想请问就此判决书中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什么利率计算?没在判决确定期限内还款应当按照月息2分也就是4分计算还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能否按照四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已于2005年5月14日生效,已经申请执。医疗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执行费三项合计金额28147元,四年来只领取支付的赔偿金3800元,尚欠24347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能否按照四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予指教和帮助。谢谢!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您好!我们因为车祸事故,给对方造成伤害,但对方经过医治康复,但对方要求索赔一切医药费,可是我们这一方确实没能力承担那么沉重的医药费用,但经过东凑西凑,还了将近一半,但现在由于经济能力差,要养孩子,养父母,确实没能力付,所以我们向对方协商每一个月付我们力所能及的费用,但是对方不同意,告上了法院,法院也
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利率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1倍,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1倍?如果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1倍,那么这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现在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钱借款合同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25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2012年5月28日的利息5307.60元(2012年5月28日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问这个延期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