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二人中一人是个体企业原主管会计,于2000年退休、一人是小车司机,于2003年辞职。此二人自93年起以租住的形式居住在属于原企业的两套住房内,但租金只交了1年半。2008年在一拆迁过程中被告二人凭借一纸企业奖励证明取得原企业所属的两套住房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证明内容为1998年企业将此两套住房奖励给被告二人。后经鉴定此证明系2008年同时期伪造。伪造过程是被告原主管会计用退休前私自留存的加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信笺在2008书写的奖励内容,且经取证当初也并无此奖励事实。现此二人已被原企业继承人向公安机关举报。
疑点:1拆迁办得到了此案两套住房付了补偿款,被告是否对企业继承人构成了诈骗罪;
2被告在伪造证明时已从原企业退休或辞职,此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是否是以下两个条件要同事具备:
1. 嫌疑人为在职员工(退休人员怎么定性)
2. 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物是否只限于公司财物,个人财物怎么判定?
一个在岗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单位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一部分。但是我有一个姓王的朋友,他和另外4人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他们利用企业管理员的便利身份,将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由单位全部予以了缴纳,涉及总金额5万余元(每人平
一、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概念混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勇军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 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职
某人在某医院检验科任职,在职期间和院外某私人诊所挂钩,为患者检验,谋取利益!他每天傍晚下班到这家私人诊所拿取诊所为患者抽取的“血液”带回家中存放到冰箱,第二天早上带到医院,使用医院的设备化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生化全套、血液常规检验等,但他不署名的)。当天傍晚下班再送回到私人诊所换取利益,日益循环
某采油厂职工为他人虚开磅单、化验单、门票手续,为了他人在井场非法贩卖原油提供合法手续,该原油并未从该职工开票出得到,而是他人私自从井场拉走,他人许诺按每车5000元给好处费,但案发是该职工未得到好处费。如何定罪?请教!谢谢
朋友在采购物品时提高合同价,后实际付给供货商的钱要比合同上写的要少,中间的差额朋友所得3000元。请问属职务侵占罪吗?或是其他罪?
我朋友和他父母,妹妹一起开了一家服装厂,我朋友是负责财务工作的,她擅自把公司的50万转到了个人账户,因为他们公司欠他男朋友40万货款还有欠她的分红,现在他们父母要她把钱退回公司,我朋友说,这是她男朋友的货款和自己的分红,没必要退回去,这不是他们的钱,现在他们父母已经报案了,警察也介入了,如果不退她这样的
某人名下有A和B两公司,其中A公司正常经营,B公司已歇业。后某人聘请林某到A公司任副总,同时让林某负责处理B公司在外债权。林某侵占了B公司的债权。但是林某未在B公司任职,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在B公司领取工资、保险等。林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一个业务员A在公司任职的时候,接了一个订单,约定价格 30元一套,让客人打了货款到B的账户,之后以29元价格打给公司的私人账户,这个私人账户又不是公司法人的私人账户,等于公司偷税,事后如果公司发现业务员拿差价,有没有权利告该业务员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罪责? 打款没有涉及公司账户,也没有业务员拿款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