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大地震后,我老家农村的房屋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上个月初,在拆除房屋时,我家侄弟发现原父辈存放的炸药约4两(父辈在已去世),在后来的房屋修建过程中,因需要大量的石材,故我侄弟就将该炸药拿出来,请建筑承包方公司的一爆破员进行石材爆破(其爆破证已经过期),共计放了四炮(未用雷管)。上周星期四县公安局
2009年7月我父亲和其他两人非法购买了炸药。被起诉;结果他两人被判缓刑3年被释放。我父亲却被判10年还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也一样很烦了
案情:代某为一片石厂的法人代表,办理了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证。代某将该片石厂承包给了杨某和刘某开采片石,并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杨某和刘某自负盈亏。杨某和刘某不能办理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证,在协议中代某就与杨某和刘某约定,由代某提供爆炸物品。代某在公安机关购买到爆炸物品后,加价转卖给了杨某和刘某,共获利10
一民爆销售公司将爆炸物品销售给合法的涉爆单位,但是那涉爆单位又将民爆物品专卖于一非法矿使用,在生产过程中导致一名工人死亡,请问民爆公司的责任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刑拘,合理吗?谢谢
2006年,外村李某承包我村土地10亩,当时合同是基本农田使用,但他建起了厂房, 2008年县国土局补办了这块地为建设用地,我村村民长期反映这块非法占用行为。 2006年县国土局给于李某行政处罚。 2008年李某再次扩建,2011年‘2012年李某的行为及县国土局不作为,引到我村全村民的强烈反对,反映到县、市国土局。县,市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