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8日,某大学服务楼餐厅服务员李某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承包餐厅的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同年9月,李某雇佣了贾某作为其餐厅前台主管,并承诺按双方所签协议付其报酬。但由于楼与该大学在承包利润的分配上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按期付给贾某当年的报酬。直到2003年底,李某才将所欠贾某的报酬付清。贾某为了发泄不满,同时也担心自己日后的报酬无保证,因此在2004年2月28日欺骗学校会计说,他与李某早有约定,李某2004年度的全部工资将作为贾某的报酬,李某自己从承包利润中支取工资。学校会计轻信了贾某的话,遂将李某2004年度的全部工资划给贾某。李某得知事情真相后,多次要求学校追回款项,但学校未予答复。
我有一朋友于2008年5月给我打了一个欠我煤款的欠条,欠条上没写还款期限,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时效若干规定》,我这是否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听说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不一样,是这样吗。我该怎么办?
我购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的是08年10月16日交房,如逾期,从第91天开始开发商应向我们交付违约金,这样我算应该是从09年1月17日向我们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实际是09年6月交的房,之后我们不断的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他们一直说还没算出来,最后协商09年的取暖费从违约金中扣除,直到现在,他们才算出来,却给算到3月10号,比实
我在2009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做了截肢手术,协商无果,2010年9月6日起诉,后开庭时对方找来很多假证人,说明我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我方没有充分证据,11.10日开庭后我方撤诉。请问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怎样算起?
我去年12月份出交通事故,对方是小车,我是电动自行车,致使右腿胫台平台粉碎骨折,对方是主要责任,于今年三月份出院,对方只出2千元医院费,想要立案起诉,但因腿上的钢板未取出,不知何时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