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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本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002年8月8日,某大学服务楼餐厅服务员李某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承包餐厅的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同年9月,李某雇佣了贾某作为其餐厅前台主管,并承诺按双方所签协议付其报酬。但由于楼与该大学在承包利润的分配上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按期付给贾某当年的报酬。直到2003年底,李某才将所欠贾某的报酬付清。贾某为了发泄不满,同时也担心自己日后的报酬无保证,因此在2004年2月28日欺骗学校会计说,他与李某早有约定,李某2004年度的全部工资将作为贾某的报酬,李某自己从承包利润中支取工资。学校会计轻信了贾某的话,遂将李某2004年度的全部工资划给贾某。李某得知事情真相后,多次要求学校追回款项,但学校未予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mosa……(江西)
提问时间:2012-05-3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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