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一担保公司,是一外地的分公司,担任一部门主管,现在总公司夸了,分公司的所有款都打到总公司了,现在我朋友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了,请问,公安机关以自然人立案对吗。
当事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参与境外的股权投资活动,介绍过了几个朋友去投资获得一些佣金。后来境外公司把网站关闭了。当事人现在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法院以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定当事人是个人犯罪。可当事人没有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仅仅只是自
亲人经营了一个小的棉花加工厂,12年正常经营,经营不善欠了周围乡亲大约500万左右的存款,期间还了60万左右,还有460万未归还,今年一审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犯罪,判了5年6个月,想问下上诉成功并改判的可能性?还有就是法律判定是个人犯罪还是企业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曲律师,您好!我们老总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账户被冻结
曲律师,您好!我们老总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账户被冻结,今天检察院下了批捕令,还可以取保候审吗?我是投资人,如果他取保候审成功,我们的还可以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