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苏州八达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八达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八达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八达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八达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前者以795万元购得八达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 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八达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题: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本人现在在一家乡镇的私人企业工作,从4月公司组成的时候就上班的,,可以说是第一批员工,去是时候和老板谈的条件是---工资是次月的15号发,没个月都发,交2金养老保险和医疗。现在都年底了从8月份就开始没有发工资,养老和医疗都没有交,我们去问的时候老板说种种理由推脱,在前几天我去辞职打报告,老板就说要我做到1月2
前一阵子,我和工友们因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多次向其交涉,但不见成效,当时还写了欠条并按下手印与签名,还有作保人担保,此后没了下文,我认为是故意所为,想打这个官司,但想了解一下这个收费标准是如何的?请告知?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村多年前建了一批温室大棚,今年我家前面的人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墙垫高了,我家的大棚在后面,阳光被遮了,我爸就去他们棚墙上商量,结果刚上去没说几句他们夫妻就火了,大骂我爸,气得我爸就把垒墙的几个袋子扔到了下面去了,他们见这样就合伙把我爸推到了墙的下面,有三米多高。打了120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各种费
近日,本人在网上出售了一台二手摄像机(出售价格3万元),次日和买家通过淘宝和支付宝成交了此机器,买家也全额付款于交易平台支付宝,我并在当日将摄像机通过邮政ems发给买家。本人第一次网络出售商品所以经验不足,可能在包装上简陋一些,并且邮局ems快递人员说快递单上必须填写“内件损坏自负”的字样才允许给我邮寄,
您好!关于租地建简易房做生意的法律纠纷向您咨询。 2000年春季我先后与本村两家邻居协商租用农田(现被作为驾校使用地欲征用)做生意,一家为口头协商,无限期使用;一家用田地置换无限期使用。租地与驾校为邻,因此我建的简易砖房一边借用驾校的墙体(当时驾校也是购买的我村土地,其中就有我家的地,驾校是同意使用他们
婚期男方父母出资付首付,但房产证写两人名字,然后两人共同还贷款一年。一年后,双方还未结婚,男方父母出资还了所有房贷。这种情况下,若是婚后离婚,房子财产问题该怎么解决呢?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