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关于法律纠纷问题
关于法律纠纷问题 1995年5月苏州八达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八达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八达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八达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八达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前者以795万元购得八达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 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八达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题: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爱自己(江苏)
提问时间:2010-03-24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