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仲裁庭判决给劳动者加班费,但没有支持25%的补偿是否合理
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我工作的单位是上海印钞厂下属三产企业,平时加班比较多,但单位领导对结算加班费和调休上总是出花头,来个半年一结算,我们单位的性质决定我们不太可能连续半年都有活干,没活干就放假,前面加班都冲掉,变成最后白做,所以我们工人都不愿意加班,他们又出来个对策不加班要交调休,我个人认为这真的是乱来,加班本来就是在
各位律师,我的一个朋友现在在一家高校当生活老师已经两年了,当时她进校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上注明了“24小时”上班,但该单位据我所知最多也就申请了“综合计时工作制”。现在她每天24小时都呆在学校,除去每周单位给她休假一天外,其余六天都是24小时上班,即使除去晚上休息的8小时,每天正式上班的时间也超过16个
我是2008年11月份进的公司,合同签的是2009年2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额外在上面写了周六要配合生产部门上班。实际上我们周六请假的话也是不扣钱的,那在我合同到期且不在续签的情况下向公司申请周六加班费和年终奖是否合理合法呢?
【问题】1、公司提出的加班和补休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2、员工通过仲裁可以获得哪些合法的权益和补偿?
某公司主要经营外贸业务,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2009年国庆节,公司突然接到国外一份订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国庆节期间,全公司加班,完成任务后按国庆节天
律师你好!我在一家企业消控上班,我所签订的合同是综合计时工作制。消控实行的是两人上班制,上班时间是24小时,,上一休一。可每个月只给我们8个加班,而且加班费没有按1.5倍发放,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们村属于市政府规划的城市工业园区,前天拿到下发的拆迁补偿方案,现有住房拆迁补偿300元每平米,拿新房的时候按500一平米去买他们的房子,按照他们这样的算法到时我们去拿等面积的安置房的时候还得倒贴钱出来。这样的拆迁合法吗? 无其他人口补偿款,
公司没有帮我买养老保险,所以我去劳动部门投诉了公司,现在公司却不让我加班了,每天下午6点30分钟开始算加班时间的时候,公司就叫我走人。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打电话去劳动部门询问,可劳动部门说公司有这个权力不让我加班,而且说这不违法。我认为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因为这明明主就是针对我一个人的行为,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2000 元/月,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标准。 其他工资形式:【补充说明:乙方工资为核定工作,包括基本工资(占65%)和职务补贴(占35%),其中用基本工资折算小时工资,以计算延时加班费(基本工资/21.75/8*加班时间*加班倍数)。 问题:这样计算加班费是否合法?理由!!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费,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但对于诉讼请求中的要求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给予驳回,理由是用人单位愿意支付仲裁书中的加班费,但劳动者不服仲裁提起起诉法院,所以不能得到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