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辆出租车,打算大包出租,(押金10万)想在租赁合同中写明,今后租车人出任何意外、事故,均与车主无关。10万元作为车损失的费用,或是出事故意时,车主付的费用。这样写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一名从事设计类人员,近来我们公司要我们签合同,大约条文如下: 1、合同里表面写了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实际上这公司从未给职工缴纳过任何保险,只是说随工资一起发放,即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括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甲方购买的乙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费用。比如说:我原先工资3000,那么现在就是基本工
朋友购买住房,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条款规定: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将约定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购房款后,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立即将房产手续交到乙方手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甲方已经全额收到购房款,买卖合同立即生效。 请请问签定这样
我和我老公在婚内有一辆出租车,手续啥的都在她身上。现在我们离婚了,他把车和手续给了我和孩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想问一下,如果没办过户手续,只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上方的甲方名字是我爸的并且是打印出来的,签字是我的名字及帮我爸代签的,并且我在我的名字上按了手印,我妈在我爸的名字上按了手印,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们都在一个户口本上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与承租人口头达成协议修改租赁合同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与房东签订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房费年缴,并且物业费和供热费由房东负责。一年后缴纳下年度房费前,双方口头协商,在房费下调的条件下,合同内容改成物业费和供热费由承租人自行支付。口头达成一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房东人在外地,是否需要修改或者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如不修改会有何种风险?
朋友在小吃城租赁了一档口,与甲方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1012年2月13日,房租费用为半年一次支付。至开业以来以来,小吃城客源一直不太理想,10几个档口现在只剩下4-5家了,况且甲方租赁场地至2011年6月15日即将到期,因此甲方无心再将小吃城经营下去,向剩余的4-5家档口租赁户提出终止合同,赔付方式
本人承包了一辆出租车,合同期为四年,三年后,车主违约,当时合同上写的违约金为5000元,目前,这3年内的油补还没给,是不是车主违约后,这燃油补贴相应就没啦?还是他应返还我3年的燃油补贴?
单位每月工资少,不怎么想做了,可是合同上说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会免了我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我们每月工资呢又有两百块说是借款,每次都要签借款单,好可恶的老板啊,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一式两份却没有我们员工的,还有这样的条约说最后一个月工资无有效吗?还有这样的借款单我把贰佰的贰多写了一撇还有效吗
我与房主于2011年签定了一年半的的商铺租赁合同,又于合同签完后3个月内添加了一些附加内容,麻烦咨询下这样的附加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