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12年4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4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千克16元,黄鱼每千克20元,各要2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5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5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千克,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请问作为被告律师应该怎样答辩啊?这里是预约和本约问题,那应该怎样证明?
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疑问
同一种地板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胶水,只有使用被告提供的胶水的部分才出现问题,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过期胶水导致事故发生;过期产品自然就是失效产品. 对于这句话,我是有些疑问的,万能胶是溶剂型的产品,客户在在室内之所以不采用万能胶是即使是环保产品但由于万能胶中含有大量的溶剂从长期看还是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当然他的
关于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与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在2010年元月15日签定的《经销协议书》。在合同的 第一条规定“根据本合同确立合作关系,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独家代理江江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系列产品。” “二、合作区域、期限”中第3点规定“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投入大量
李某将房屋24万卖与王某,王某首付15万入住,双方去公证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再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催要其余9万,王某嫌贵不买了,搬出李某房屋,李某又去中介登记售房,卖与黎某30万,交钥匙后被王某得知,将黎某赶出房屋自己入住,黎某上诉法院,法院将王某欠李某的9万元执行给黎某;王某也上诉法院,理由欠款已清,请求房
我想知道这个案子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时间。一审判决的时候关于商品房销售的司法解释有没有出来了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