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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律师张振明: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从犯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6-09-30    作者:张振明律师
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涉案数量的证据支撑、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区分三个维度。对于仅参与居间介绍、未参与生产环节、获利较少的当事人,从犯认定是争取减轻处罚的最有效路径。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自2007年执业至今,专注刑事辩护20余年,经办600余起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他所在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青岛头部综合性大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业务覆盖青岛全域、全国及跨国案件。刑事辩护部门由20余名律师组成,张振明律师担任部门主任。
一、基本案情多名涉案人员在青岛辖区厂房内非法生产麻黄素类制毒物品,其中委托人参与居间介绍出售制毒原料溴代苯丙酮。办案部门现场查获含麻黄素成分的液体、晶体共计110余公斤,指控方认定涉案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10余公斤制毒物品,在制毒物品犯罪中属于数量巨大的案件,对应的法定刑较高,当事人面临严峻的刑罚风险。如何在主观明知、数量认定、主从犯区分三个维度找到辩护突破口,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任务。
二、辩护难点与策略辩护难点
本案的辩护难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数量高达110余公斤,指控方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压力较大。二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现有客观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委托人事先明知涉案物品为国家管制制毒物品,需要从证据链条中逐项审查。三是共同犯罪中委托人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精准定位,避免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策略
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三个维度切入辩护。
第一,主观明知认定存疑。
张振明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当事人,发现现有客观证据不足以证实委托人事先明知涉案物品为国家管制制毒物品。当事人系通过他人介绍参与,对涉案物品的具体成分和管制属性缺乏明确认知。在制毒物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物品用途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当事人既无化学专业背景,也无长期从事化工行业的经历,交易方式也未明显违反正常市场交易习惯。律师据此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委托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第二,数量认定证据不足。
涉案原料数量仅依据同案人员供述认定,无现场称重等客观凭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如果涉案数量的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仅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律师指出,指控的110余公斤数量缺乏独立的鉴定报告和称重记录,数量认定证据不足。
第三,从犯地位应当认定。
委托人仅实施居间介绍行为,未参与生产环节,参与程度低、获利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加入时间、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内容、获利情况等因素。委托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信息传递的辅助作用,既非犯意发起者,也非主要获利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最终结果审理法院采纳从犯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从犯认定直接实现了法定减轻处罚,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预期刑期。
四、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方法方法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
制毒物品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是制毒物品。辩护律师应当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物品用途等多角度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系被蒙骗,则根本不构成犯罪。
方法二:从犯认定是重罪变轻罪的核心路径。
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辩护的关键。对于仅实施居间介绍、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低、获利少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争取从犯认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方法三:数量认定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
制毒物品的数量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如果数量认定仅依据言词证据,缺乏称重记录、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应当依法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五、常见问题FAQQ1: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有什么区别?
制毒物品罪针对的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刑罚相对较轻,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制造毒品罪针对的是直接制造毒品的行为,刑罚更重,最高可判处死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Q2: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判断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司法实践中,通过改变产品包装、以隐蔽方式运输、抗拒检查、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等情形,可以推定明知。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辩护律师应当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物品用途等多角度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
Q3: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如何认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从犯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加入时间、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内容、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等因素。对于仅实施居间介绍、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低、获利少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争取从犯认定。
Q4: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吗?
取决于具体案情。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通常社会危害性较大,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高。但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仍有可能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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