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走完一审、二审、再审,拿到省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作者:毕丽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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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行政案件当事人,历经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后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案件转至省检察院审查,最终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很多当事人到此就认为案件已经彻底没有救济渠道。
客观来讲,常规的再审、检察裁判监督程序已经走完,但现行法律框架下,仍然存在部分兜底维权途径,同时有不少维权误区需要避开。
很多当事人拿到不支持监督决定之后,第一反应就是去属地信访部门,希望依靠信访推翻生效裁判。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已经走完全部审判、检察监督流程的涉法涉诉案件,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无权否定、撤销法院生效裁判。如果提交材料诉求写的是不服判决、要求改判,一般只会分流至司法机关,不会开展实体审查。反复信访奔波,很难达到翻案效果,信访不能作为翻案的捷径。
法院层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92 条院长发现纠错制度提交书面材料。
重点实务要点:法院院长仅能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交审委会讨论启动再审。如果本案最终生效文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该书面材料只能邮寄递交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中院、二审高院,无权纠正最高法出具的生效裁定。
??重要提醒:文书标题千万不要写成 “再审申请书”。标题写错,立案部门会直接识别为重复申请再审,材料直接退回,不审阅实质内容。
正确文书标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请审判委员会再审的申请书。
材料内逐条梳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全套判决书、裁定书作为附件一并邮寄,务必妥善保管快递邮寄底单。
客观说明:该程序属于法院依职权内部自查纠错,法律没有规定接收材料后必须答复、必须启动再审,实务改判概率不高,但属于合法可提交的渠道,可以一并附上诉访类申诉材料,供法院开展案件评查。
检察院层面,行政诉讼独有的兜底渠道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即便裁判已经生效,检察监督程序终结,依旧可以向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提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申请书》。该程序不否定生效判决效力,不请求撤销原有裁定,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涉案行政机关,争取和解、补偿方案,解决当事人实际诉求。当前行政检察十分重视案结事了,不少穷尽全部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都是通过这条途径化解实质矛盾。
要区分两套相互独立的检察业务:
1、裁判结果监督:没有新证据、没有新事实,仅单纯不服之前审查结论,重复提交监督申请,检察院会以案件已经审查终结为由不予受理。
2、审判人员违纪违法控告,不受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约束。如果手上掌握初步线索,怀疑原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违法办案,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递交材料,也可以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交线索。注意需要有相应线索作为支撑,不能仅仅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就提起控告。
信访渠道并非完全不可使用,但诉求表述必须调整。不要写申请撤销判决、再审改判,只写明本案行政争议尚未得到实质化解,请求协调涉案行政机关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才具备被受理的可能性。信访同样存在处理?复查?复核的终结机制,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反复提交,将不再受理。
实务建议:
1、没有新证据,不要反复提交再审、抗诉申请,避免白白消耗时间精力;
2、分清各个维权渠道:法院走院长提请纠错,检察院申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有相关线索再开展违纪控告;
3、维权材料优先纸质邮寄,完整留存全部投递凭证;
4、理性看待兜底渠道,提交材料不等于必然推翻原裁判,只是走完制度范围内可以争取的机会。
行政维权切忌情绪化死磕,选择合法合规途径,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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