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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刚签的合同,觉得是霸王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9-09    作者:马恩杰律师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霸王合同就是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2.  合同条款中如果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入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的条款都一律无效。
3.  如果合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订,合同另一方往往处于从属地位。
4.  涉及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若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  涉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是无效的条款。
6.  马恩杰律师建议,既然已经签订该霸王合同,如果感觉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审查合同的效力,积极维护权益。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五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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