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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6-09-09    作者:汪国辉律师
随着网络监管不断加强,很多普通人因微信群,短视频平台或者其他社交平台发布信息被立案,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认为:不少当事人接到传唤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内心慌乱,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就在讯问时随意供述导致后续辩护陷入被动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罪打击的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即便下游诈骗,赌博等犯罪没有实际发生,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涉案,正确应对才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在讯问阶段有很多误区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部分人认为如实供述就是全盘认可办案机关的全部指控内容,就一味地在笔录上签字。还有人急于解释,很可能在着急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汪国辉律师提醒:面对办案人员讯问,应该把握底线,客观陈述事实但不要主观定性,也不要随意承认自己明知信息违法。主观明知是认定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证据支撑的认罪会直接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第一,审慎对待讯问笔录,核对内容再签字
讯问笔录是刑事案件核心证据,每一页签字都代表认可笔录记载内容。当事人在阅读笔录时,不能只看简要概括,需要逐字核对记录内容。如果笔录记载与本人陈述不一致,一定要当场提出修改,修改完成之后再签字确认。千万不要因为急于结束,或者轻信办案人员承诺直接在笔录上签名。对于不清楚,记不起来的事实,可以直接表述记不清,不要为了配合办案编造细节。
第二,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把握黄金辩护阶段
案件侦查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讲解罪名构成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讯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避免当事人作出不利供述。同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对案件定性以及情节严重与否,主观明知等方面提出辩护观点。律师也可以调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案相关的电子证据,群组数量和信息条数这些数据是否真实、统计方式是否合理都需要律师进行审查质证。
第三,主动梳理证据材料,区分合法行为与涉案行为
本罪入罪标准根据明确司法规定包含通讯群组数量、发布违法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等。办案机关有时会将群组内全部信息,全部人员统一计入涉案数额。当事人及家属可以配合律师,整理手机聊天记录以及发布内容截图,区分信息当中合法内容和违法信息。如果群组内大部分交流属于正常生活沟通,仅有少量违法信息应当把合法部分剥离,不能全部算作涉案内容。同时区分正常收入和涉案获利,避免将合法资金计入违法所得造成涉案数额虚高。
很多当事人会有疑问:单纯转发一条广告,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这是需要看评价和发布信息的目的。如果发布信息是为了引流,推广赌博,虚假信贷甚至是宣传非法物品等违法活动。即便没有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也存在构罪风险。但如果只是无意间转发并不知道信息属于违法犯罪信息,则不符合犯罪构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流程进行审查。电子数据如果存在提取程序瑕疵或者统计重复计算等问题,都可以作为辩护要点。同时结合当事人有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与检察院协商量刑建议。
汪国辉律师提醒大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等于最终一定会定罪。网络犯罪案件证据链条复杂,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主观明知的认定都存在大量辩护空间。当事人及家属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员的建议,更不要删除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擅自删除涉案数据反而会增加案件的不利因素。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制定辩护方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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