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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自媒体账号离婚分割与折价实务探析
发布日期:2026-08-22    作者:许迪律师
自媒体账号兼具人身依附与财产双重属性。本文从“二元分离法”切入,结合典型案例,探讨账号归属认定、价值评估及折价补偿裁判规则,为虚拟财产分割提供实务指引。
一、 双重属性界定:自媒体账号的财产定性与归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在婚姻家事领域,自媒体账号展现出独特的人身依附性与财产收益双重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需严格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经营收益”。
基于此,司法实践对自媒体账号的归属认定确立了清晰规则:自媒体账号具备人身依附与财产收益双重属性,婚内运营产生的收益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注册但婚后持续运营的账号,账号本体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内产生的增值与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可予分割。这种定性既尊重了账号与注册运营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又保障了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成果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 裁判规则演进:“二元分离法”与折价补偿机制针对自媒体账号的分割,司法实践确立了“二元分离法”,即账号所有权与运营权归实名注册或实际运营方,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强制分割导致的账号价值贬损与运营停滞。
在湖南湘阴法院审理的百万粉丝抖音号离婚案中,法院委托评估账号价值超百万,基于账号的人身属性判决归女方所有,并综合双方贡献比例,判决女方补偿男方账号价值的40%(超40万元)。在杭州余杭短视频账号分割案中,法院认定百万粉丝账号为共同无形资产,判决归男方并支付120万折价补偿;同时,针对男方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追回男方隐匿的36万元广告回款进行分割,彰显了法律对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
然而,账号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在苏州虎丘法院审理的300万粉丝抖音号离婚案中,因账号已停更一年多,未来变现能力存疑且价值稳定性差,法院经调解将账号判归男方,仅补偿女方6.6万元。这表明,折价补偿必须建立在账号真实、稳定的变现能力基础之上。
三、 价值评估与核算:贡献比例与变现能力的综合考量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是实务中的核心难题。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高度依赖司法鉴定和法官自由裁量,且存在价格波动大、价值稳定性差的问题。因此,补偿金额的核算不能简单采取“平分”原则,而需综合考量粉丝体量、变现能力、婚内双方实际运营投入贡献及账号增值幅度。
在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的家居类抖音号分割案((2025)浙0212民初7384号)中,女方深度参与脚本创作与直播。法院据此认定,婚后运营产生的净收益及账号本身折价均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案打破了以往仅分割账户余额的局限,将账号整体折价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充分体现了对非实名注册方但实际付出智力与劳动贡献的认可,为同类案件的财产核算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 实务难点突破:数字资产隐匿查明与新型元素剥离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自媒体账号分割面临诸多新型实务难点。首先是数字资产隐匿与查明困境。对于加密货币等虚拟货币,因监管政策限制,法院通常不判决直接分割交付。实务中,需查明资金流向后,按购入本金或对应现值判令现金补偿。由于去中心化资产隐蔽性极强,钱包地址和私钥由单方掌控,举证与法院查封执行难度极大,这要求律师在诉前及诉中强化财产线索调查。
其次是新型创作元素的财产剥离与权属认定。在涉及MCN机构或AI工具辅助创作的情形下,需采用“剥离法”厘清第三方投入或工具生成价值。准确界定人类智力成果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贡献,是防止共同财产范围被不当扩大或缩小的关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7号确立了法院执行力可穿透网络空间的规则,明确司法权优于平台合同权,可向平台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变更实名信息。这为自媒体账号的强制执行与权属变更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五、 结语与前瞻性思考自媒体账号作为典型的虚拟财产,其离婚分割与折价补偿实务正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的阶段。从“二元分离法”的确立到“剥离法”的应用,司法裁判正逐步实现人身属性与财产价值的平衡。律师在实务中应注重证据保全、价值评估申请与财产线索调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自媒体账号内的财产权益(如广告收入、带货佣金等)属于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但账号本身能否继承目前法律尚无统一规定。建议立法与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一虚拟财产评估标准与继承规则。同时,呼吁广大创作者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等形式,提前对自媒体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权属与收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以防范潜在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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