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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聚焦暑期探望权纠纷,裁判规则与实务探析
发布日期:2026-07-23    作者:许迪律师
摘要:暑期探望常因培训密集、生活安排引发冲突。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典型案例,探讨逗留式探望、执行难及阻挠取证等实务难点,明确探望权变更与中止的裁判规则,为化解暑期探望权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一、 暑期探望权冲突的实务困境与法律定性
暑期及长假期间,探望权纠纷往往呈现高发态势。实务中,直接抚养方常以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或打乱孩子作息为由,拒绝非抚养方延长留宿时间或进行长途旅行。同时,子女培训密集与探望时间的平衡也成为一大难点,抚养方常以孩子上课、影响学习为由阻挠探望。
从法律定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能由抚养方随意剥夺或压缩。探望权的本质在于维系亲子关系,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法律并未禁止逗留式探望,对于小学及以上子女,法院可支持周末、寒暑假接走共同生活或长途旅行等过夜探望方式。此外,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直接抚养方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挠其行使探望权。在实务中,必须通过细化书面协议或诉讼明确集中留宿及出行条款,以破解暑期探望的实务困境。

二、 探望权行使方式的灵活调整与司法裁判
面对暑期探望中教育与亲情的冲突,法院在裁判时注重灵活调整探望方式,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叶某探望权纠纷案((2025)川0191民初4406号)中,针对孩子课余培训班密集的情况,法院并未机械适用常规探望时间,而是通过调整探望时间(避开课程)并判决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共同生活,有效平衡了教育与亲情需求。这种灵活调整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该案同时明确,抚养费纠纷不能作为阻挠探望的理由,保障了非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示范。
在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025)川0105民初3446号)中,针对前妻隐匿孩子、无故阻挠探望的行为,法院依据微信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认定阻挠事实,判决父亲每月两次周末探望及寒暑假各一半时间。法院在裁判中特别强调父亲在女儿成长中的角色不可替代,为暑期集中探望提供了坚实的裁判支撑,也警示了抚养方切勿滥用直接抚养的优势地位。

三、 探望权的双重属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更是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亦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在张小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中,7岁女儿因父亲长期失联、缺席成长,主动起诉要求父亲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此案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探望权诉讼主体的裁判规则。将未成年子女列为诉讼主体,不仅是对子女独立人格的尊重,更是倾听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重要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这充分彰显了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双重属性,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逃避探望义务。

四、 探望权执行难的破解与强制保障机制
探望权执行难与阻挠取证一直是实务中的痛点。当抚养方隐匿孩子或拒不配合时,非抚养方面临极大的取证与执行难题。此时,需依靠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固定证据,并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某涉低龄婴幼儿探望权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针对分居期间母亲拒绝父亲探望1岁女儿的行为,法院果断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固定了日常视频与线下定期探望方案,禁止恶意阻挠,以司法刚性保障了亲子探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引入,是《民法典》实施后家事审判领域的一大亮点,它将探望权从单纯的亲属法权利上升为人格权层面的保护,极大地增强了司法干预的及时性与威慑力。
针对拒不配合的抚养方,法院可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或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予以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若抚养方长期恶意阻挠探望、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依法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从而形成对恶意阻挠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五、 防范暑期探望纠纷的实务建议
为从源头减少暑期探望权纠纷,律师在提供家事法律服务时应注重以下实务建议:
首先,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应明确、具体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寒暑假等特殊时段安排,避免使用“随时探望”等模糊表述以防执行受阻。模糊的约定往往是执行阶段产生争议的根源。
其次,针对暑期及长假的特殊性,双方应在协议中细化集中留宿及长途出行的具体条款,明确接送时间、地点及假期天数的分配比例,确保探望计划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非抚养方在遭遇探望阻挠时,应注意通过微信沟通、报警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在面临严重阻挠时,应果断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暑期探望权纠纷的妥善化解,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谐。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司法裁判在平衡教育安排与亲情需求、破解执行难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未来,随着家事审判理念的不断深化,期待更多精细化、人性化的裁判规则出台,让每一次暑期探望都能成为滋养孩子成长的温暖时光,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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