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完整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次普法依据法条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文完整内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独立罪名,司法实践中简称为帮信罪,近年来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大量普通群众因法律认知不足卷入刑事案件,其中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是最常见的涉案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该罪名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缺少任意一项,均存在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理的空间。第一为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此处的明知不局限于行为人明确知晓上游犯罪是诈骗、赌博等行为,司法机关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明知,例如陌生人以高额报酬租借本人银行卡、要求规避银行风控大额转账、多次更换收款账户、提前准备应对公安机关询问的统一话术等情形,均可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仅有单纯出借账户、未获取额外报酬、全程不知情且能提供完整证据佐证的,可排除主观明知认定。第二为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法定帮助行为,行为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类帮助,包含搭建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流量支持、虚拟拨号设备等;另一类是资金结算与引流类帮助,包含出租出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手机电话卡、代为收款转账、线上线下广告推广引流等,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均涉及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第三为结果要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司法解释明确七类情节严重情形,分别是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流水二十万元以上、投放广告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相关行为、上游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只要行为符合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反之,流水、获利、帮助对象数量均未达标,且无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作行政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第三款明确罪数处理规则,若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重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会择一重罪定罪量刑,并非一律适用帮信罪。例如行为人不仅出借银行卡,还全程参与上游诈骗话术沟通、协助取现转移赃款、分层分配诈骗资金,该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量刑区间远高于帮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过程中区分罪名定性,是降低当事人刑罚的关键切入点。
从辩护实务角度拆分,该罪名存在多处可争取从轻、无罪处理的辩护空间。其一为主观明知辩护,针对初犯、在校青年、社会经验较少的当事人,可提交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被他人欺骗,未预判账户用于违法资金流转,弱化主观恶性;其二为情节认定辩护,核对银行流水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赃款,剔除当事人本人正常经营、生活往来账目,降低认定的涉案流水金额,若剔除后未达到二十万元立案标准,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其三为认罪认罚配套辩护,当事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查证上游线索、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取保候审,同时协商更低量刑建议,争取缓刑、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二、三类典型司法案例拆解,直观理解法条适用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流水超百万,辩护争取不批捕释放
行为人因经济拮据,经网络好友劝说,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配套 U 盾出借对方使用,约定使用一周给予报酬八百元。行为人收到报酬后,未询问资金往来用途,直至公安机关依据涉案资金线索上门传唤,才知晓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结算,涉案账户流水总额一千余万元,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经该账户流转。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辩护工作开展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案件经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细,区分当事人日常工资、生活转账等合法资金,剔除后认定涉案赃款流水大幅缩减。同时收集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初次涉案、获利金额微薄、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额退还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持续参与犯罪的意图,具备取保候审、后续不起诉的空间。检察机关完整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综合情节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后走出看守所,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经沟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本案对应法条核心要点,行为人客观实施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原本符合帮信罪立案条件,但综合主观认知、获利金额、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法条中宽严相济的适用原则,最终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直观体现辩护工作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案例二:在校学生出租电话卡,附条件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
行为人系在读青年,课余时间兼职寻找增收渠道,社交软件中陌生人提出租借本人名下三张电话卡接收验证码,每张每月支付两百元报酬。行为人未意识到租借电话卡属于违法行为,将电话卡邮寄交付对方,对方利用电话卡注册诈骗平台账号,发布虚假投资理财信息,造成多名群众财产受损。公安机关侦查后将行为人传唤到案,认定其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通讯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介入后,结合当事人未成年人身份、在校求学背景、初次涉案、未深度参与上游犯罪、主动配合调查、退缴全部获利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阐述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受骗参与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后续具备完善帮教条件,无继续实施同类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六个月考验期,考验期内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完成法治教育学习,考验期满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留下犯罪记录。
本案清晰说明,法条适用过程中会结合行为人年龄、身份、悔罪态度综合评判,并非只要满足流水、获利标准就必须判处实刑,针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当事人,存在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案例三:提供服务器技术支持,有效辩护争取缓刑判决
行为人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经营,承接陌生客户服务器托管业务,收取基础服务费,客户未告知服务器真实用途,仅说明用于线上短视频运营。服务开展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处该服务器内存储大量用于网络赌博的后台程序,涉案赌资流水巨大,行为人被立案侦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当事人否认明知客户用于违法活动,公安机关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发现客户多次规避平台审核,要求隐藏服务器访问记录,据此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
案件移送法院后,律师围绕主观明知开展核心辩护,提交完整业务沟通记录、服务器后台原始日志,证实行为人仅提供基础托管技术服务,未参与赌博平台搭建、资金结算,未从中获取高额分成,仅收取正常市场标准服务费;同时提交当事人主动关停涉案服务器、配合公安机关固定电子证据、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材料。庭审中,律师结合法条第一款量刑规定,阐述当事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当事人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监管规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本案覆盖法条中技术类帮助行为的认定规则,区分单纯提供技术服务与深度参与犯罪的边界,通过证据梳理弱化主观恶性,实现缓刑的辩护目标,能够为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法律风险参考。
三、法条适用风险提示与日常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法条与案例,普通群众、互联网从业者需要重点规避三类法律风险,避免无意之间触犯刑法。第一,杜绝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无论对方给出何种报酬,均不要将本人实名账户交由他人使用,部分人员认为仅出借一张卡不会触及刑事标准,但单张账户流水极易突破二十万元立案门槛,一旦涉案将面临刑事追责。第二,互联网技术从业者承接服务器搭建、网站开发、流量推广业务时,完整核验客户经营资质,留存书面沟通记录,若发现客户要求隐藏访问轨迹、规避监管、用于不明线上业务,及时终止合作并留存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技术类帮信行为。第三,网络兼职、线上引流工作中,拒绝参与陌生平台的验证码代收、收款转账、群发推广等工作,此类兼职大多依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上游犯罪,参与后直接构成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
若已经出现涉案情形,当事人及家属应当把握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限,刑事拘留后三十七日批捕阶段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关键节点,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梳理从轻、无罪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尽可能降低案件对个人生活、工作的影响。审查起诉阶段可针对罪名定性、涉案金额、量刑幅度开展沟通,争取不起诉、缓刑处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可围绕主观明知、情节轻重、罪数区分开展庭审辩护,争取从轻量刑。
四、赵坤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赵坤律师执业时长十五年,拥有国家二级律师专业职称,为中共党员,同时担任律所党支部书记,行业内多重专业职务加持,具备稳定、成熟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在行业协会任职层面,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曾入选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律所内部任职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兼任律所业务导师,负责青年律师刑事案件实务带教工作;市级行业管理领域,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长期参与本地刑事案件行业研讨、办案规范梳理工作,熟悉本地各级检察院、法院案件办理流程与裁判尺度。
执业期间,多次获得律所业务类表彰,连续多年获评律所雄鹰奖,同时在 2024、2025 两个年度获评郑州市律师协会先进工作者,专业办案能力与行业服务工作均获得行业内部认可。专业资质层面,经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取得刑事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律师双重专业认证,能够同步处理刑事辩护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相关业务,兼顾个人刑事当事人辩护与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上千起刑事、民事案件,长期秉持 “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执业准则处理每一起案件,始终保持客观审慎的办案思路,重视案件细节证据梳理,精准对应法条、司法解释开展辩护工作。在帮信罪、诈骗、寻衅滋事、虚开发票、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涉商标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中积累大量实务经验,对应本次普法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曾办理山西地区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同类案件,通过侦查、批捕阶段持续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顺利释放,完整掌握该罪名全流程辩护要点。
除帮信罪相关案件外,律师处理大量同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人身犯罪案件,形成标准化办案流程: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全面调取卷宗、流水、电子证据等材料,区分合法行为与涉案行为,精准梳理主观、客观层面辩护要点,分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同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鉴定、证据质证、量刑协商等程序,最大化挖掘案件从轻、无罪处理空间。
实务成果层面,办理多起审查批捕阶段不批捕、审查起诉不起诉、审判阶段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的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通过辩护论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职务犯罪、虚开发票案件,通过自首、量刑情节辩护,实现刑期大幅下调;针对未成年人、初犯、情节轻微当事人,多次推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减少刑事案底对当事人长期生活的影响。
除个人刑事辩护业务外,律师长期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常态化法律风险防范服务,针对企业经营中网络业务、对公账户管理、线上推广合作等环节开展法律风险梳理,提前排查帮信罪、虚开发票、商标侵权等刑事法律隐患,从源头降低企业及从业人员涉刑风险,兼顾事后刑事辩护与事前风险防控双重法律服务需求。整体办案风格严谨规范,所有辩护观点均严格依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同类生效裁判案例支撑,不采用夸大、脱离法律依据的辩护思路,全程客观中立,完整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兼顾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实际诉求。
赵坤联系电话:1853828660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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