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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律师深度解析:10人团伙走私645吨冻品案的辩护策略与量刑博弈
发布日期:2026-08-05    作者:张振明律师
走私犯罪向来是刑事辩护领域的"硬骨头"。团伙走私案件涉案人数多、层级复杂、金额认定困难,辩护律师需要在纷繁复杂的证据链条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而绕关走私冻品案件因其特殊的行为方式和涉疫货物的法律定性问题,更增加了辩护的专业难度。本文以青岛地区一起典型团伙走私冻品案为例,深度拆解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辩护思路。
律师简介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部门主任,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联系电话15053214579。自2007年取得执业资格至今已执业20余年,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经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在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核心履历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绕关走私冻品案件。涉案团伙共10人,内部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在公海接驳冻品货源,有人负责改装渔运船舶以规避海关监管,有人负责在青岛近海某隐蔽码头组织卸货和接应,还有人负责联络下游买家和归集资金。
该团伙利用改装后的渔运船舶,采取绕关走私的方式——即不经过海关设立的检查站点,从非设关航道绕行——自公海接驳冻品后运至青岛某码头卸货。在数月时间内,该团伙先后成功卸载走私冻品6次,共计645.93吨。第7次走私过程中,被海关缉私部门当场查扣冻品4.437吨。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案冻品中有29.575吨来自境外动物疫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检疫物,走私该类物品不仅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可能涉及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全案涉案人员达10人之多,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各人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数百吨的走私数额中为当事人核减不合理的认定部分,如何在涉疫冻品的法律适用上争取最有利的定性,是本案辩护工作的三大核心难点。
侦查阶段案件被查扣后,海关缉私局迅速对1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振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厘清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实际角色。10人团伙中,谁是组织策划者,谁是一般参与者,谁仅负责运输或搬运,这些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后续的主从犯认定和量刑幅度。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案情沟通,逐步梳理出当事人在整个走私链条中的具体行为节点——包括参与的时间段、负责的具体环节、获利的金额和方式。
第二,核对涉案冻品的数量和来源。走私案件中,数量认定是量刑的核心要素。律师注意到,海关在计算走私数量时,部分批次冻品的称重记录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个别批次缺少完整的过磅视频记录,部分过磅单据上缺少当事人签字确认,个别批次的数量系根据同案犯供述推算得出。律师将这些细节逐一记录在案,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积累素材。
第三,关注疫区冻品的定性问题。29.575吨来自疫区的冻品,其法律性质与一般走私冻品不同。律师需要研究疫区冻品的鉴定报告是否规范、来源认定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当事人在疫区冻品走私中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罪名的适用和量刑幅度。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振明律师全面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海关缉私局的侦查卷宗、检验检疫机构的鉴定报告、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着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主从犯的区分。 律师指出,10名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显著差异。部分被告人仅负责船舶驾驶或码头搬运工作,不参与货源组织、价格谈判、资金分配等核心环节,获利金额有限,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轨迹,逐一分析其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主从犯区分意见书。
关于走私数量的认定。 律师对6次成功卸载的645.93吨冻品的计量依据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部分批次的计量依据仅为同案犯供述,缺少独立的过磅记录或运输单据佐证;部分批次虽有过磅记录,但过磅时间与卸货时间存在明显间隔,无法排除数量变动的合理怀疑。律师提出,对于证据不足的批次,应当在认定数量时予以扣减。同时,第7次查扣的4.437吨冻品属于犯罪未遂——该批货物尚未完成卸货和销售,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疫区冻品的法律适用。 律师提出,29.575吨疫区冻品虽然客观上属于禁止进口的检疫物,但部分被告人对冻品来源并不知情,主观上仅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在适用罪名时,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进行区分处理——对确实知悉疫区冻品来源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更重的罪名,对不明知的被告人仅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框架内定罪量刑。
庭审辩护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张振明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系统的辩护。
在法庭调查环节,律师对关键证据进行了细致质证。针对部分批次的称重记录,律师指出其缺少同步录像佐证,且过磅单上缺少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瑕疵。针对疫区冻品的来源鉴定报告,律师审查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的合规性,并就部分批次冻品来源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提出了质疑。
在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辩点展开论述:
其一,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属于从犯。律师通过梳理当事人的行为轨迹,证明其仅参与了部分批次的运输和卸货,不涉及货源组织、价格谈判和资金分配,获利金额在整个团伙中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二,部分走私数量认定证据不足。律师坚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意见,对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批次主张不予认定或从轻认定。在数百吨的走私案件中,即使核减少数批次,对当事人的量刑也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三,第7次走私系未遂。查扣的4.437吨冻品未能完成销售和交付,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四,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无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终结果经过一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刑期。其中5人被判处实刑,5人因符合缓刑条件被宣告缓刑。
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主从犯区分、未遂情节认定以及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的部分辩护意见。当事人在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获得了相对合理的量刑结果。
案件启示本案揭示了团伙走私案件辩护中的几个关键维度:
主从犯区分是辩护首要任务。 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直接决定量刑幅度。辩护律师需要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还原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真实角色,避免"一刀切"式的量刑。在10人团伙中,不同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差异巨大,笼统地按同一标准量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数量认定需要逐笔精打细磨。 走私案件中,涉案数量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律师不能仅看公诉机关的指控数字,而应当逐笔审查计量依据,寻找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过磅记录的完整性、签字确认的规范性、时间节点的对应性,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核减数量的突破口。
疫区冻品的定性需要精细化处理。 走私疫区冻品可能涉及不同罪名,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律师需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实际知晓冻品来源,避免客观归罪——即仅因客观上走私了疫区冻品就适用更重的罪名,而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状态。
未遂情节不可忽视。 被查扣的走私货物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构成未遂。这一情节在量刑中具有实质性的从轻效果,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并充分论证。
律师办案风格总结张振明律师在办理走私类案件时,呈现出"精细、系统、务实"的鲜明办案风格。
精细,体现在对证据材料的逐笔审查上。走私案件涉及大量过磅单据、运输记录、资金流水等书证,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瑕疵的细节,以"显微镜"式的审查方式寻找辩护突破口。在本案中,正是这种精细的审查方式,帮助律师发现了部分批次计量依据的薄弱环节。
系统,体现在辩护意见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上。从侦查阶段的主从犯角色厘清,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数量核减意见和疫区冻品定性意见,再到庭审阶段的系统辩论,律师的辩护思路贯穿案件全过程,各环节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务实,体现在辩护策略的可操作性上。律师不以空洞的法律说教为满足,而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最优结果。
联系方式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律师:张振明(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电话:15053214579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系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涉及真实姓名和案号。文章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和案例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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