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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提审代位权案深度解读:被执行人涉20亿执行案件,终本案件如何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回款
发布日期:2026-07-06    作者:宋光跃律师
案号:(2023)豫执复757号
案件类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省高院提审
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被执行案件总金额:20亿级
代理律师: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被执行案件总金额高达20亿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无余额、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外投资已无实际价值。
案件最终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虽然手握胜诉判决,但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二、突破口:债权人代位权
面对这个"死案",宋光跃律师没有放弃。通过对被执行人商业往来的深入调查,他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虽然自身无财产,但有第三方主体对被执行人负有巨额债务。
这一发现打开了突破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要件分析
在本案中,宋光跃律师需要证明以下四个法律要件:
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这一要件已经满足。申请执行人持有法院生效判决,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
要件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宋光跃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收集了第三方主体对被执行人负有巨额债务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往来函件、财务凭证等。
要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被执行人未积极向第三方主张债权,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在终本情况下,这一要件通过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不积极行使权利等行为来证明。
要件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自身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对第三方债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能否获得清偿。
四、诉讼程序与关键节点
第一阶段:代位权诉讼的提起
宋光跃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代位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第三方主体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阶段:证据收集与质证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方主体(次债务人)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试图否认债务的存在或主张债务未到期。宋光跃律师通过系统整理证据链条,逐一回应了对方的抗辩:

第三阶段:省高院提审
由于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被执行案件总金额高达20亿元,案件最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省高院层面的审理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宋光跃律师在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五、案件结果与意义
该案最终在省高院层面获得了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结果,成功通过代位权诉讼为债权人追回了大额款项。
本案的实务意义在于:
  1. 为终本案件提供了可行的突破路径:即使被执行人"空壳化",通过深入调查其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仍有可能实现回款
  2. 展示了代位权制度在执行实务中的价值:债权人代位权不仅是合同法上的制度,更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工具
  3. 体现了省高院层面的专业诉讼能力:在涉20亿执行案件、省高院提审的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4. 验证了"只做执行"的专业化优势:对执行程序的深入理解,使宋光跃律师能够发现终本案件中的突破点

六、律师点评
宋光跃律师表示:"终本案件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很多被执行人表面上无财产,实际上通过复杂的商业安排隐匿了资产或对外享有债权。作为执行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调查和法律手段,把这些'隐藏'的财产线索挖出来。代位权诉讼是终本案件回款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前提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七、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1. 终本案件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信息
  2.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需要扎实的证据基础,不能仅凭猜测
  3. 大额案件进入高院审理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经验尤为重要
  4. 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案件信息
案号:(2023)豫执复757号
代理律师:宋光跃
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036004757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部分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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