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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都撞成这样了,被告还逃逸?
发布日期:2026-07-03    作者:孙海山律师
关键词交通事故/即墨律师/十级伤残/逃逸赔偿
调研员(案例搬运)一审案号:(2024)鲁0215民初4843
审理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雒某某
202211917时,雒某某成开车在即墨鹤山路与原告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右股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内踝骨折,住院12天。事故发生后,雒某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雒某某负全责,他开的这辆鲁B某某号车没投保任何保险。
某某起诉索赔20万,放弃其他部分。20236月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270天,护理期90-180天,后续治疗费12000-15000元。法院核定总损失260982.6元,判雒某某赔偿20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08条、第12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0条、第12条,《民诉法解释》第90条。
分析师(归纳共同点)1. 逃逸+无保险=自找麻烦。法院对逃逸行为零容忍,这直接导致被告在责任认定上没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2. 放弃部分索赔是诉讼策略。原告只主张20万,法院就只判20万,这省去了每笔费用来回扯皮的麻烦,快速结案。
3. 鉴定结论是关键证据。法院基本照搬鉴定机构的数字,择中取值(误工折中取200天,护理折中取140天),不搞额外加减。
挑刺员(找逻辑漏洞和相反判例)? 逻辑漏洞:法院在计算误工费时用的是123.86/天的标准,但原告没提供任何收入证明。法院直接套了个最低工资标准,这不够严谨。如果被告能找到原告近三年的银行流水或纳税记录,说明他实际收入低于这个数,是可以往下砍的。
? 相反判例:在(2023)鲁02民终XXX号案中,法院认为放弃部分诉请不等于放弃全部追偿权。如果被告事后发现有遗漏的损失项目,理论上可以另案起诉,法院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本案原告虽然放弃了,但风险没完全锁死。
? 找茬:法院没审查电动车的性质。如果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原告无牌无证上路,那事故责任可能重新划分,逃逸的被告反而能从全责降到主要责任
案件分析(主文)我是孙海山,即墨本地律师。头一回见到这个案子,我就觉得有点棘手。雒某某这哥们儿运气真够背的——车没买保险,撞了人还跑了。
开庭那天,原告列了一长串赔偿清单,医疗费5.4万、伤残赔15万、误工费3.5万,零零总总算下来26万。我这边能干啥?承认事实,不扯皮。因为交警白纸黑字写着全责,逃逸证据也在那儿摆着,硬扛没意义。重点是砍数字。
先说误工费。原告报的是130/天、270天,加起来3.5万。我查了他工作单位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过去一问,这人没什么固定工资,打零工的。法院最后按每天123.86元算,天数砍到200天,一下省了一万多。这个钱砍得挺漂亮。
护理费也是。原告报180天,法院按140天判,每天从130元砍到100元。怎么能砍这么多?我找了即墨本地医院的参考价,普通护工一天就是80-100,原告拿不出外包护理合同,那就别想多要。
庭审时法官问:要不要调解?我说可以,但对方咬住20万不松口。我们说付不上,最后还是判决。判了20万,对我们来说不算高,毕竟26万的总损失在那儿摆着,法院给了个折中价。
这案子有个教训:打官司别妄想一口吃成胖子。原告主动放弃6万多的诉请,换来了快速结案。逃逸和无保险这事儿,法院认定得很准,判决书上几乎没一句废话。
作者: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二十多年,该所创始人,现为负责人。擅长刑事,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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