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完整解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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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条文本身能够明确,诈骗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核心构成要件,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第一,客观层面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主动编造虚假信息、掩盖客观真实情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第二,被害人基于前述错误认知主动处分自身财物;第三,行为人通过该行为取得被害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第四,主观层面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行为人自始至终具有永久占有、拒不返还涉案钱款的内心想法。
司法实践中,大量居间介绍、代收转款类案件,当事人仅作为中间沟通人员,未编造虚假信息,未截留、占用任何资金,完全不满足诈骗罪主观与客观双重要件,最终司法机关均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很多普通民众不清楚居间行为与诈骗犯罪的边界,单纯认为只要经手钱款、帮忙对接事项,一旦后端办事人员出现问题,自身就要承担诈骗刑事责任,这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重大认知误区。
区分合法居间行为与诈骗犯罪,核心判断标准集中在三个维度。首先是资金流向,合法居间人收到钱款后全额转交实际办事主体,不存在私自扣留、挪用、挥霍钱款的行为;其次是信息传递,居间人仅客观转述双方沟通内容,没有主动捏造不存在的项目、资质、办事渠道等虚假信息;最后是获利情况,单纯居间未收取任何报酬、佣金,即便少量收取合理沟通服务费,也不会影响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判断此类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会重点核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三类关键证据。转账流水能够直观证明资金完整流转轨迹,聊天记录可以还原居间人沟通全过程,证实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双方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居间人仅起到传话对接作用。如果三类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实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会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二、结合实务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 单纯居间代收钱款,无截留获利,法定不起诉
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负责对接相关事项,同时代为收取委托人交付的钱款,收到款项当日全额转账给实际承办事项的第三方,全程未从中抽取任何费用,仅出于人情帮忙传话沟通。后续第三方未能完成约定事项,委托人报案,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对居间人立案刑事拘留。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方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证人询问笔录,完整还原整件事情经过。全部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没有编造任何虚假办事渠道,没有向委托人隐瞒关键事实,收到的全部资金分文未留,即刻转交实际办事人员,自始至终不存在占有涉案钱款的主观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检察机关对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审查全案,认定行为人不满足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个人档案无任何犯罪记录,正常生活、工作不受任何影响。
本案能够清晰体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适用逻辑,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仅依据经手钱款这一客观行为,必须同步核查主观心态,单纯居间帮忙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诈骗犯罪。
案例二 居间沟通存在少量信息转述偏差,无侵占资金,检察院撤回起诉
当事人受朋友请求居中协调业务事宜,沟通过程中转述对方告知的业务内容时存在轻微表述偏差,并未主动编造虚假项目,代为收取的业务款项全部转入合作方对公账户,未私自支配。后续合作项目无法落地,报案人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并举报居间人。
侦查阶段认定当事人配合实施诈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后,指出当事人转述信息偏差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资金流水完整清晰,所有款项均用于项目相关支出,不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资金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检察院多次核对转账凭证、线上沟通记录、项目相关材料后,发现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失,无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认定诈骗罪成立,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后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责风险。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日常沟通中轻微的表述误差,不能等同于诈骗罪要求的虚假陈述,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保持严格标准,不会随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案例三 收取少量居间服务费,全额转交本金,法院判决不构成诈骗
行为人长期从事信息对接居间服务,与委托方明确沟通,若事项办理成功会收取少量沟通服务费,委托方自愿交付全部办事资金。行为人收到本金后第一时间全额交付实际执行人员,仅在事项办结后收取约定小额服务费。后续执行人员无力返还钱款,委托方报警,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移送起诉。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围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展开完整论证,提交居间沟通协议、转账明细、服务费收取记录,证明行为人收取服务费属于双方事前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办事本金未发生任何截留,全部用于约定事项,不存在虚构事实诱导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占有委托方大额资金的目的,收取少量服务费不改变整体居间行为性质,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最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驳回全部刑事指控。
本案纠正了大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居间人合理收取少量服务报酬,不会直接转化为诈骗犯罪,司法机关会区分合法劳务收益与非法占有财物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性质。
三、法条适用风险提示
居间人员务必留存完整资金转账凭证,每一笔代收款项都保留转账截图、银行流水,避免现金交接,现金往来无法清晰证明资金流转轨迹,极易引发刑事立案风险。
沟通全程保留文字聊天记录,不要仅进行口头沟通,口头表述无留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证实自身仅客观转述信息,容易被认定存在隐瞒、虚构行为。
切勿主动夸大办事能力、编造不存在的渠道、资质,主动虚构信息引导他人交付钱款,即便后续全额转交资金,也会被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满足诈骗罪客观要件,面临刑事追责。
若代收资金后出现资金延迟转交、私自挪用、截留部分款项自用等行为,司法机关会据此推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一旦因居间代收钱款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尽早梳理完整证据提交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处理,避免案件起诉至法院留下犯罪记录。
李坤律师简介
从业多年的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十余年一线刑事案件办理执业经验,长期专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本地刑事司法实务,具备成熟的律所管理与刑事辩护团队统筹运营经验,担任律所执行主任与刑辩部门负责人,主导处理各类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专业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各类传统刑事犯罪,核心专攻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以及无罪辩护等关键辩护方向,专注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当事人无罪、轻罪处理的核心诉求。
律师具备扎实完备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校期间系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核心刑事法律条文,对各类罪名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证据审查规则有着体系化、精细化理解,能够精准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熟练运用刑法各罪名条文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多年庭审实战积累大量出庭经验,熟悉本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案流程与证据审查标准,办案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细致梳理卷宗全部材料,挖掘案件证据瑕疵、程序漏洞、事实矛盾点,依托完整证据链条搭建严谨辩护逻辑,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果关系、证据闭环多个维度推翻控方定罪逻辑。
执业至今处理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积累大量不起诉、撤回起诉、一审无罪、二审撤销抗诉的成功辩护案例,涵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故意伤害、居间涉诈骗等高发刑事案件,针对每一类案件均形成成熟标准化辩护思路。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时,能够精准区分正常民事合作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梳理完整资金往来、业务履约材料,论证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打破控方单一指控逻辑;处理人身伤害类案件,重点核查伤情鉴定报告真实性、关联性,区分陈旧伤情与涉案行为造成损伤,消除定罪核心证据效力;面对居间代收钱款涉诈骗类案件,熟练围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要件组织证据,证实当事人仅居间传话、无截留资金、无虚假陈述,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当事人犯罪记录。
办案过程坚持客观中立,不使用夸大、虚假的承诺,全部辩护方案均依托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条文制定,全程向当事人清晰告知案件法律风险、辩护可行路径、不同处理结果对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完整知晓自身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全流程提供细致法律服务,从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提交取保候审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辩护观点,审判阶段出庭质证、法庭辩论,全程跟进案件每一个环节,细致把控每一处细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合法权利。
同时长期深耕本地刑事普法工作,定期针对诈骗、职务侵占、故意伤害等高发罪名开展法律科普,结合自身办理的真实案件拆解刑法条文适用规则,帮助普通民众厘清日常行为的刑事法律边界,规避生活、经营过程中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凭借严谨专业的办案风格、稳定优质的辩护成果,长期获得当事人认可,在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积累良好行业口碑,能够针对各类复杂涉财类刑事案件提供落地性强、具备实操价值的完整辩护方案,有效帮助当事人摆脱刑事追责、减少案件带来的生活与经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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