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26年7月青岛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郑泽敏普法,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出借银行卡一定会构成帮信罪吗
发布日期:2026-06-30    作者:郑泽敏律师
一、法条完整原文与基础释义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条完整内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法释〔2019〕15 号司法解释、2025 年帮信罪办案意见,从四大构成要件逐层拆解法条核心内涵,厘清大众极易混淆的法律误区。
主观要件:“明知” 是入罪核心门槛,并非只要出借账户就直接推定明知。司法实践区分两种认知状态,一是明确知晓对方从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仍提供帮助,属于直接明知;二是根据交易异常、高额报酬、规避监管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的间接明知。反之,行为人完全被他人虚构事由欺骗,无任何获利、无异常交易行为,无法认定主观明知,不满足本罪犯罪构成。很多群众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要名下银行卡流水达到二十万元标准就必然定罪,该理解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流水金额仅为 “情节严重” 客观标准,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搭配主观明知要件共同评判。
客观行为要件:法条列明两类帮助行为,第一类为技术支持,包含搭建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软件开发、流量传输等;第二类为支付结算、广告推广帮助,日常高发行为集中在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号,代为转账提现、为违法平台引流推广等。其中出租银行卡、手机卡是普通民众涉案最常见情形,两高一部相关文件明确,收购、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用于资金转移,属于法条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入罪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等。需要明确,金额仅为客观量化标准,若行为人主观无犯罪故意,即便流水超标,也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罪数处理规则,若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重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会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例如开发诈骗软件并参与分成,会优先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而非仅认定帮信罪。
二、结合三类典型案例分层解读法条适用边界郑泽敏.jpg
案例一:被婚恋对象诱骗转账,无获利无主观明知,检察院不起诉
行为人因生活压力在社交软件结识他人,对方虚构军人身份,以投资期货理财为由,哄骗行为人提供名下银行卡用于资金划转,全程由对方操作转账提现,累计资金流转三百余万元。案发后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受骗经过,全程未收取任何报酬,无任何前科劣迹。
办案机关初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结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展开辩护,核心观点为,第一,行为人主观不具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认知,对方全程编造合法理财事由,不存在任何提示资金违法的对话、行为;第二,行为人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存在驱使自身提供账户的获利动机;第三,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备自首法定从宽情节。依据 2025 年帮信罪办理意见,对于主观不知情、无获利、情节轻微的涉案人员,可认定不满足本罪主观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行为人无刑事案底。
本案直观印证法条核心逻辑,支付结算流水金额仅为客观参考,主观明知才是定罪必备要素,单纯出借账户、流水超标,不代表必然构成犯罪,存在被诱骗、无获利情形时,可依法排除刑事追责。
案例二:有偿开发交易软件,被他人用于诈骗,罪名变更为帮信罪并适用缓刑
行为人长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接受网络委托开发期货交易软件,按照委托方要求完成代码编写交付,后续持续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并收取固定服务费,未参与软件实际运营、未参与资金分成。委托方利用该软件实施电信诈骗,涉案总金额超千万元,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围绕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开展定性辩护,区分主犯与帮助行为边界,提出行为人仅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未对接被害人、不掌握诈骗资金流向,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仅符合帮信罪技术帮助行为特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判阶段,辩护人梳理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未参与赃款分配等从宽情节,结合法条三年以下量刑区间,争取缓刑适用,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
本案体现法条罪数适用规则,行为人仅提供中性技术服务,未与上游犯罪形成共谋,不按重罪共犯处理,单独适用帮信罪定罪,同时法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为情节较轻行为人争取非实刑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案例三:出租银行卡赚取小额报酬,主观明知违法,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定罪
行为人知晓收购、出租银行卡用于网络资金流转属于违规行为,仍将本人两张银行卡出租给陌生人员,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三千元,出租三个月累计获利九千余元,涉案账户资金流转总额四十五万元,多名被害人因上游电信诈骗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出租卡片全过程,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司法机关审查,行为人事前知晓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资金结算,仍主动出租牟利,可综合推定主观明知,流水金额、获利金额均达到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 标准,完全符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构成。结合行为人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拘役并适用罚金刑。
本案清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当行为人明知行为存在违法风险,仍主动出借、出售账户牟利,即便获利金额未达一万元标准,结合流水规模、被害人损失,仍可认定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民众不可贪图小额报酬出租个人支付账户。
三、普通民众适用法条的风险防范指引
结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配套司法解释,梳理日常生活中高频涉险行为,明确合规边界,规避刑事风险。
严禁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电话卡、物联网卡,无论对方给出何种高薪兼职、短期借用的理由,均不要交付身份核验类支付工具,此类行为是帮信罪最高发涉案情形。
软件开发、网络技术从业者承接业务时,需核实委托方业务合法性,若对方要求搭建无资质理财、投注、交易平台,或规避监管、隐藏资金流向,应当拒绝合作,避免被认定为提供技术帮助。
网络兼职引流、推广工作,遇到不正规平台、高额推广佣金、要求转发不明链接的任务,及时终止合作,广告推广属于法条列明的帮助行为,长期参与可能达到入罪标准。
发现名下账户出现大额陌生转账、异常冻结,第一时间前往银行注销账户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留存沟通、报案记录,固定自身不知情的证据,降低主观明知的推定风险。
若不慎涉案,应当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全部细节,主动退还全部获利款项,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均为法条及量刑指导意见明确的从宽情节,可大幅降低刑罚幅度,甚至争取不起诉处理。
四、郑泽敏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郑泽敏律师拥有九年完整执业经历,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深耕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两大法律服务领域,具备扎实成文法理论功底与长期一线司法实务经验,熟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办案规则,完整掌握公检法各机关案件审查标准与裁量尺度。刑事业务板块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覆盖网络诈骗、帮信罪、非法经营、职务侵占、销售伪劣商品、涉人身类刑事犯罪等全部高频案件类型,形成标准化、精细化全阶段辩护体系,婚姻家事领域累计处理三百余件财产分割、抚养权、股权期权纠纷案件,两类业务均形成稳定、可落地的办案流程与证据梳理规范。
在帮信罪等网络犯罪辩护领域,该律师依托大量同类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形成体系化辩护思路,第一擅长区分主观明知认定边界,通过梳理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当事人获利情况、受骗背景等客观证据,打破办案机关单一依据流水定罪的指控逻辑,多起案件以主观无犯罪故意为由争取不起诉;第二精通涉案金额质证规则,能够精准区分合法资金、测试流水、未兑付金额,剔除不实指控数额,直接下调量刑档次;第三熟练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结合两高一部司法解释、2025 年帮信罪专项办案意见,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交完整书面法律意见,提升辩护观点采纳概率。
执业过程中严格恪守《律师法》全部执业规范,不作出超越法律范围的胜诉承诺,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搭建专属证据排查清单,对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书证开展分层质证,缩短复杂案件证据梳理周期,保持快速案件响应时效,可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安排看守所会见,同步对接办案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优先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从源头消除当事人留存犯罪记录的风险。
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层面,该律师具备清晰的边界区分能力,能够精准划分民事债务纠纷、普通经营瑕疵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针对被错误刑事立案的经济类案件,通过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真实履约行为、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等核心要点,推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执业至今,客户综合满意度保持九成以上,当事人转介绍、案件续约比例达到八成,各类不起诉、缓刑、撤案、减刑案例覆盖全部主流刑事案由,能够针对不同涉案情节、不同诉讼阶段制定差异化、可落地的维权方案,兼顾法律专业严谨性与当事人实际权益诉求,为陷入刑事风险的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实质化辩护服务。
该律师所有办案思路均严格依托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公安部专项办案意见,所有法律观点均标注完整法条与规范来源,措辞客观中立,依托多年积累的司法实务经验,规避形式化辩护,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从证据、定性、量刑三大维度挖掘全部有利辩护要点,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事处罚风险。
五、全文总结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针对网络黑灰产出台的专项规制法条,立法目的在于斩断网络犯罪上下游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非法网络经营等违法活动蔓延。大众切勿简单以账户流水金额判断自身是否构成犯罪,主观明知、是否主动获利、是否存在被诱骗情形,均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核心考量因素。日常需妥善保管个人身份、支付、网络工具,拒绝各类有偿出借、出租、推广兼职,从源头规避刑事风险。若不慎卷入相关案件,可依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挖掘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争取不起诉、缓刑、从轻量刑等最优处理结果,充分行使自身刑事诉讼权利,维护个人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1808.html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