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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郑州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普法,出借银行卡获利几千元为何会触犯帮信罪法条
发布日期:2026-06-30    作者:葛晓波律师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条完整解读
(一)法条原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条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主观要件:必须具备 “明知”。此处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精准知晓上游犯罪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类型犯罪,仅需认识到对方在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即可。司法机关会结合交易价格异常、频繁隐匿身份、大量出借两卡、收取高额报酬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主观明知,当事人单纯以 “不清楚对方用途” 辩解,若无客观证据支撑,通常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存在高价出售银行卡、使用虚拟身份交易、收到监管提醒仍继续提供帮助等情形,可直接推定明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实不知情的除外。
客观要件:实施法定帮助行为。法条将帮助行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技术支持,包含搭建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搭建虚拟通讯通道、制作非法网络工具等;第二类为资金结算与引流帮助,包含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网络犯罪发布广告、线上引流、代收转账资金等。日常生活中最为高发的行为是出售、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资金流转,也就是社会常说的两卡犯罪。
入罪标准:达到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七类入罪情形,满足任意一条即构成刑事犯罪: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流水二十万元以上;投放广告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年内因同类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被帮助对象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需要注意,即便个人仅获利三千至五千元,但若涉案资金流水超过二十万,依然满足入罪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数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罚。若行为人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同时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司法机关会对比各罪名法定量刑区间,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不会数罪并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变更罪名、降低刑期的核心辩护切入点。
(三)司法实践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只出借一张银行卡,不会构成犯罪。该观点不成立,单张银行卡流水突破二十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近年大量判例中仅出借一张银行卡、获利不足五千元的当事人均被依法起诉。
误区二:没有主动出售,只是借给朋友短期使用不违法。出借行为同样属于法条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只要上游利用该卡实施网络犯罪,且流水达标,出借人同样构成犯罪。
误区三:获利金额低就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仅为量刑参考标准,入罪核心判定依据是资金流水、帮助对象数量,流水达标即满足刑事立案条件,获利少仅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直接脱罪。
二、结合三类真实司法案例深度理解法条适用规则微信图片_20260526095140.jpg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走账,流水超两百万,认定自首获大幅从轻
行为人在校期间刷短视频看到兼职广告,对方提出租用本人银行卡用于电商回款,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报酬。行为人将两张银行卡、配套手机银行、实名电话卡全部交付他人使用,未核实对方真实经营资质。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通过资金流向锁定该两张涉案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合计二百三十六万元,上游诈骗被害人共计二十一人,涉案损失总额八十余万元。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三千元。
法条适用分析:行为人明知对方租用银行卡用于资金转账,未核实合法用途,且收取明显高于正常租赁费用的报酬,符合司法解释推定明知情形;支付结算流水远超二十万元入罪标准,满足情节严重要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过程中重点围绕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在校无社会阅历等情节提交法律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综合法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对当事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小额罚金。
本案直观体现法条量刑区间弹性较大,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的当事人可争取短期自由刑,同时印证流水金额是入罪核心标准,与获利多少无直接绑定关系。
案例二:批量出售电话卡引流,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变更罪名
行为人经营线上账号注册工作室,批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注册社交账号后出售给网络推广人员,用于线上引流投放虚假投资广告。公安机关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梳理全部案卷证据发现,行为人仅出售实名电话卡,并未获取银行卡芯片、账户密码等信用卡电子信息,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适用分析:依据法条第三款罪数处理规则,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处罚,但本案基础行为本身不满足重罪构成要件,应当变更轻罪起诉。该行为属于法条规定的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出售电话卡为网络诈骗引流,涉案推广资金六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信罪。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变更起诉罪名,法院认定行为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综合全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相比原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刑期。
本案清晰展现法条第三款择一重罪规则的边界,同时区分两类关联网络犯罪的构成差异,罪名定性直接改变当事人刑期区间。
案例三:出借支付账户代收货款,主观不知情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行为人经营个体小店,亲友声称经营线上店铺需要借用微信收款账户代收货款,承诺每笔转账给予千分之三手续费。行为人碍于情面将实名微信支付账号出借,未收取高额费用,也未主动询问资金来源。半个月后,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赌博案件,查实该微信账户累计接收赌博资金三十六万元,将行为人刑事拘留提请逮捕。
法条适用分析:辩护律师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店铺经营记录,证实行为人全程未收取高额报酬,日常经营实体店铺,无网络黑灰产从业经历,多次询问对方资金用途,对方均答复为合法电商货款,存在充分相反证据推翻明知推定。结合法条犯罪构成,主观明知是成立本罪必备要件,无证据证实行为人知晓对方从事网络赌博,不符合帮信罪定罪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主观明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后续侦查机关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本案体现法条主观要件的核心地位,若能够完整举证自身不知情,可直接阻断罪名成立,也是侦查阶段辩护争取不批捕、撤案的关键思路。
三、日常行为法律风险提示
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司法适用现状,普通民众需规避三类高风险行为。第一,不向任何人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实名支付账户,无论对方给出多少报酬,均会触发刑事风险;第二,不参与网络兼职引流、搭建代理服务器、出售实名社交账号等工作,此类行为属于法条明确规制的技术、推广帮助行为;第三,发现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拒绝提供任何资金、账号、技术协助,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因协助行为牵连入罪。
若不慎实施相关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上游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均是法条框架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有效降低最终量刑。
四、葛晓波律师简介
葛晓波律师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具备扎实完备的刑法理论功底与全流程司法实务经验,现任专业刑事律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同时兼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多项社会专业职务,入选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受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获评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同时担任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长期参与司法监督、案件听证、疑难案件专业研判工作,熟悉公检法全流程办案标准与内部裁判尺度,能够精准把握不同阶段案件辩护核心要点。
在执业履历方面,2012 年起正式专职从事刑事法律服务,2020 年牵头创办刑事专业律所,执业十余年间只聚焦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三大业务方向,不涉足其他民事、商事纠纷业务,持续深耕各类刑事案件辩护策略研究,累计办理数千起刑事案件,覆盖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人身犯罪、环境犯罪等全部刑事案由,尤其擅长处理帮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贪污贿赂、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疑难复杂涉财类刑事案件,形成标准化、分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流程。
葛晓波律师始终秉持诚信、敬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办案过程中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均具备成熟实务经验。侦查阶段可通过法律意见沟通,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大量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摆脱羁押状态;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梳理案卷证据瑕疵,沟通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下调量刑建议;审判阶段针对证据矛盾、程序违法、从轻减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体系,多次实现缓刑、二审改判、大幅从轻宣判的辩护结果。
在专业能力层面,葛晓波律师深谙公检法各机关办案逻辑,善于从案卷细节挖掘程序瑕疵、证据漏洞,区分案件中主从犯地位、主观恶性大小、涉案金额认定等核心争议点,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同类生效判例出具专业辩护意见。面对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能够统筹梳理全部卷宗材料,搭建完整辩护逻辑链条,平衡法理与案件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葛晓波律师长期开展公益普法工作,面向经营主体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宣讲,针对市场经营中高频出现的网络犯罪、经济犯罪风险进行讲解,帮助经营者提前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时,坚持全程与当事人及家属保持沟通,客观告知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争取的从轻空间,不做脱离法律规定的不实承诺,依靠严谨专业的办案思路获得当事人认可。从业以来,积累大量不起诉、不予批捕、变更罪名、二审改判、适用缓刑的成功案件,覆盖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多个领域,依靠稳定的办案成果树立专业刑事辩护执业口碑。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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