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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福州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梁睿普法,租用电商店铺是否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
发布日期:2026-07-02    作者:梁睿律师
一、法条完整原文与分层解读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该法条完整内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配套适用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入罪标准、情节分级作出细化界定。
梁睿律师联系电话:18606077616
法条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第一,行为前提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处国家规定包含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电商平台管理等法律法规,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私自流转、获取身份相关数据均属于违规行为。第二,三类入罪行为,分别是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履职获信息后转售他人,非法窃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第三,定罪门槛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分级认定标准,非法获取财产、行踪轨迹类信息五十条即达到入罪标准,普通交易类信息五百条、其他信息五千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同样满足立案条件。第四,量刑层级区分,情节严重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公职、行业从业者泄露信息从重处罚,企业实施相关犯罪可追究单位与负责人双重责任。
关键概念界定,何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e4fd33457e917fe347929ffb4cb59e5f.jpg
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指可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活动轨迹的电子或书面记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银行卡信息、账号实名数据、行踪记录等内容。实务中存在大量认知误区,不少电商经营者认为仅租用店铺账号不涉及个人信息犯罪,实则区分关键在于行为目的与获利模式。单纯租用店铺用于正常商品销售,未倒卖账号实名身份信息、未批量流转他人身份资料,与专门收购、售卖实名账号牟利存在本质区别,这也是同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司法实践中常见无罪、不起诉裁判逻辑
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重点核查四项事实。其一,行为人获取账号是否经过实名所有人书面授权,是否签订合法托管、租用协议。其二,行为人使用账号的核心用途,是正常电商经营,还是剥离店铺单独倒卖实名身份数据。其三,资金收益来源,利润来自商品销售经营,还是账号租赁、身份信息转卖差价。其四,行为人是否实施泄露、扩散账号绑定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隐私信息的行为。四项事实均对当事人有利时,司法机关大概率认定不满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不起诉处理。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直观区分罪与非罪边界
案例一,电商经营者租用两千家淘宝店铺运营,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当事人自主经营线上零售业务,为拓宽经营渠道,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店铺托管租用协议,累计租用两千家个人实名店铺,每间店铺支付固定租金,账号掉线需原实名者核验登录时额外支付少量服务费。当事人租用店铺全程用于上架商品、日常售卖货物,全部经营收益来源于商品进销差价,从未将店铺绑定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实名信息导出、出售,也未单独对外转租账号牟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提交完整租赁协议、店铺运营流水、商品销售记录,结合法条及司法解释提出辩护意见,明确当事人行为属于正常商业托管经营,未实施非法获取、流转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店铺账号本身不属于独立流通的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核查全部证据后,采纳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个体商户批量收购实名店铺,倒卖账号获利,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行为人未开展实际商品经营,专门通过网络渠道收购大量实名电商店铺,收购后剥离店铺内商品,仅将账号、实名身份打包加价转售给其他经营者,累计流转实名账号三千余条,从中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实行为人批量收集、倒卖包含实名身份信息的账号,账号内绑定的身份证、手机号、支付信息可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符合司法解释中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下、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入罪标准。法院审理后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从轻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清晰体现,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在于是否以倒卖实名身份信息作为主要盈利方式。
案例三,平台客服利用工作权限导出客户信息售卖,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任职电商平台客服,日常工作可后台查看平台注册用户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完整信息。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分十余次导出近两万条客户交易信息,通过社交软件批量出售给营销从业者,累计获利八千余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据法条第二款,认定行为人属于履职期间获取信息后非法提供他人,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案体现法条中从重处罚规则,行业从业者泄露客户信息,量刑标准会高于普通自然人犯罪。
三、电商从业者合规经营提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店铺租赁环节留存完整书面协议,明确店铺所有权归属、租用期限、使用范围,留存实名权利人同意托管、授权使用的书面凭证,避免无书面约定的口头交易。
经营过程中不得导出、复制店铺绑定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实名隐私数据,不得将账号实名信息单独转发、出售给第三方。
盈利模式以商品销售为核心,禁止单纯收购、囤积实名账号后加价转租牟利,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一旦涉案,第一时间整理全部经营流水、租赁合同、商品销售记录,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行为目的、获利来源、授权手续等角度开展辩护,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从轻处理结果。
四、法条适用实务总结
网络电商行业高速发展,店铺托管、租用模式广泛存在,但经营者不能混淆正常商业经营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边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制的是非法流转、倒卖自然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而非合法授权、仅用于商品销售的店铺租赁行为。司法机关裁判时会综合全案客观证据,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收益来源,并非只要租用实名店铺就一律认定构成犯罪。经营者需清晰掌握法条划定的法律红线,规范自身经营流程,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从源头降低刑事风险。若因店铺租用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及时借助专业刑事辩护力量,梳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充分向司法机关陈述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段普法内容完整覆盖法条原文、司法解释、三类差异化案例、行业合规指引,清晰划分罪与非罪的实务边界,可供线上经营者日常参考对照,明确经营行为的法律尺度,有效规避网络信息类刑事风险。
梁睿简介
梁睿律师拥有完备的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复合商事知识储备,专业理论基础覆盖刑事法律、企业商事管理两大核心领域,能够结合企业经营逻辑拆解刑民交叉类复杂案件,精准匹配法条与实务事实。律师执业资质齐全,执业多年,现任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具备中共党员身份,长期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本地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在信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财产类刑事犯罪领域积累大量成功辩护案例。
正式从事律师执业前,梁睿律师长期任职大型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岗位,先后担任上市电气企业法务部经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部经理,多年国企一线法务工作经历,使其能够精准把握企业经营场景下衍生的各类刑事风险,熟悉国有企业债权融资、债券发行等非诉项目全流程规则,能够兼顾商事经营需求与刑事合规要求。执业至今,持续为多家政府事业单位、行业商会、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长期处理刑民交叉、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办理过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数十类刑事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审审判全阶段均取得大量不起诉、不予批捕、缓刑、减轻处罚等实质性辩护成果。
除专职法律服务工作外,梁睿律师身兼地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知名政法高校地方校友会副秘书长,长期对接各类社会资源与行政职能部门,在案件沟通、程序协调层面具备天然优势。作为律所负责人,能够统筹调配全所律师资源,针对复杂刑事案件组建专项办案小组,分工完成会见、阅卷、证据梳理、法律文书撰写、司法机关沟通等全流程工作,保障案件辩护工作高效推进。其经办的多起信息网络类刑事案件形成标准化辩护思路,针对电商店铺租用、线上刷单、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型网络犯罪,形成体系化法律论证逻辑,多次获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执业过程中始终恪守律师执业准则,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工作,依托完整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精准区分民事违约、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帮助大量当事人阻断长期羁押风险、获得从轻处理结果。同时持续开展常态化普法工作,针对电商经营者、个体商户、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网络刑事合规普法,结合自身办案实例解读刑法条文,帮助市场主体识别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隐患,兼具刑事辩护实操能力与普法宣传专业素养,综合业务能力覆盖刑事全流程辩护、企业常年合规、商事非诉项目等多元法律服务领域,能够妥善处理各类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刑民交织的疑难法律案件。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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