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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只写“双方无共同财产”,律师助女方追回被隐瞒三年的一套房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南阳的孙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孙女士当时以为家中确实没有积蓄,便草草签了字。离婚三年后,她偶然从朋友处得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投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在离婚前半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但离婚时,前夫对这套房产只字未提。
律师分析离婚后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赋予的法定权利,且此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离婚时未被发现、未予处理的财产,后来被查实,权利人仍可另行主张分割,该财产的性质不因时间而改变,依然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作用接手此案后,我首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该房产的完整档案,证实购房合同签订于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最关键的是,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在离婚之前,男方完全知情却刻意隐瞒。庭审中,我向法庭明确主张: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双方无共同财产”是被精心设计的虚假表述。我要求将该套房产作为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处理南阳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前夫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涉案房产的存在,该房产应作为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判决孙女士获得该房产价值的55%(折合约四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孙女士感慨最多的一句话是:“三年了,该是我的终于回到了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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