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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理财产品、公积金”约定不明,离婚后男方拒分割,律师助女方胜诉
发布日期:2026-04-26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漯河吴女士与男方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写“双方无共同存款争议”,未提及男方名下理财产品60万、住房公积金28万。离婚后吴女士发现上述财产,男方称“协议没写,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律师分析】1.《民法典》第1062条:婚内理财产品、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2.离婚协议约定不明、遗漏财产,离婚后可起诉要求补充分割。3.男方明知存在财产却故意不约定,属恶意隐瞒,可少分。【办理过程】我调取男方理财产品合同、交易流水、公积金缴存记录;证明均为婚内取得;庭审主张:协议仅针对存款,未涵盖理财与公积金,属遗漏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男方恶意隐瞒应少分。【法律判决】法院认定理财与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男方支付理财款30万+公积金14万,合计44万元给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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