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某医院患者住院死亡未尸检推定医院过错赔偿案特别声明:为本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律师亲办医疗案例,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案例简介 杨某某主因间断腰痛、下肢麻木2年,加重伴胸闷心悸,头晕头痛1天,于12月19日北京大兴某医院门诊收入中医科。入院诊断:痹症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冠心病;2.腰椎退行性变;3.双膝关节退行性变;4.脉管炎;5.眩晕症。住院期间给予输注中药注射液,腰椎、膝关节针刀闭合性手术(大手术)+手法整复,12月27日原告接医院电话来院,患者病情严重需要转院。当日8时30分赶至医院,告知患者已经去世,系急性脑出血死亡,并向原告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脑出血”。原告为患者办理火化丧葬事宜后,到医院复印病历后, 本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接待了原告,在律师事务所现场翻阅病历后,发现留存在医院病历中的诊断证明中死亡诊断记载为:“1.窒息2.卒中待查?3.休克”。而凭借曾经有在北京的医院多年临床医生的经验,发现医方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中所载的死因从医学诊断角度是不同的。而尸体患者家属已经火化,死因已无法查明。向患方家属交代诉讼风险和包括医调委调解等途径后,患方决定委托有医学背景能看懂病历的本医疗事故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起诉。医疗律师办案经过: 本律师代理患方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隐瞒患者死因,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上述两种死因的诊断不同,且留存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中有死亡小结的内容,医院的病历写的死亡原因第一是窒息,第二是卒中待查,第三是休克,同时在小结内容中也说有心脑血管风险,发病时不明原因呕吐,原因不明。审理中曾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患者去世后尸体已经火化,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故无法得知其具体死因,委托鉴定内容无法进行鉴定而不予受理退卷。本律师向法院提供多份医学教材、诊断学等作为佐证,认为导致无法鉴定的原因在医方,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担责。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医疗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所载的死因不同,医院未要求对尸体进行尸检,现尸体已经火化,致使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师心得体会: 没有尸检且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法院采纳患方律师的观点,直接推定医院全责的案件,北京地区非常少见,近些年更是没有过。而本案的胜诉,堪称经典案例。为没有尸检的相关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类案件的诉讼或调解提供了又一种可供参考借鉴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