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礼仪之邦,重视称谓文化。尽管随着时代变迁,称谓发生演变,但在社交中始终被人们看重。作为律师行业,我们该“怎么称呼您呢,我的当事人?”笔者根据数十年的工作生活学习经验总结如下:
一、庭审等公检法情形下
1、在民事行政案件庭审情形下,可以称呼我的“委托人”,也可以直接用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进行称谓,比如原告或被告,比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比如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当然我的“委托人”是最为亲切。具体称呼方式需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进行灵活调整。
2、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比较喜欢对被告人直呼其名,但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可以称呼被告人姓名后加上先生或者女士。
二、体制职务情形下
对在体制内工作,有职务的当事人,如“局长”、“处长”。律师在称呼时,可以在职务前加上姓氏,比如“张局长”、“李处长”,这样更显得尊重。
三、技术职称情形下
若当事人享有某种技术职称,如“教授”、“工程师”。在职称前加上姓氏,比如“张教授”、“王工程师”,这样更显得亲切和尊重。
四、职业称呼情形下
当事人如果是“律师”、“医生”、“老师”。律师在称呼时,可以在职业前加上姓氏,比如“邹律师”、“高医生”、“李老师”。这样显得既专业又礼貌。
五、当事人为企业负责人或者部门主管情形下
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负责人,律师宜称呼其姓+总或董,也可以称呼其姓+老板。
对公司、企业中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等当事人,可以称呼其姓+经理或者其姓+职务。
六、第一次接触无法确定其上述身份的情形下(万能称呼模式)
当第一次接触,无法确定上述职务、职业等身份的情形下,可通称先生、女士;也可称老师或师傅。以免陷入尴尬,确认职务、职业后,再按照职务、职业进行称谓。
七、在多次相处,人际关系比较熟络的情形下
在与当事人关系比较熟悉,或者原先就是朋友邻居亲戚的情况下,对辈分长年龄大的也可以称呼其伯伯、叔叔、阿姨、大哥、大姐等;对辈分小年纪轻的也可以直呼其名。
称呼禁忌:
一、忌称年轻女当事人为小姐,特别是男律师。因为它在一些地方或行业有特殊含义。
二、男律师忌随意称呼比自己年轻的女当事人为妹妹,以免引发女委托人的不满,产生误会。若是婚姻案件,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怀疑及敌对甚至于仇视。
三、女律师忌随意称乎比自己年长的男当事人为哥哥,避免当事人产生情感误解,导致不必要的麻烦。若是婚姻案件,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怀疑及敌对甚至于仇视。
四、忌称当事人绰号,论关系多亲密,商务交往中都要避免使用绰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更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五、忌用简称,不要随意将对方的职务或姓名缩写,如“范局长”简称为“范局”,可能引发误解,认为你在贬低他。
六、忌随意称呼“夫人”,除非确定对方已婚且对方接受此称呼,否则不要使用此称呼。
古谚云,“良言一句三冬暖”。得体的称呼就像一份见面礼,给对方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使沟通更加顺畅。
邹高飞律师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