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未履行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分析一、典型案例与争议焦点(一)案例XXXXX有限公司,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但仅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剩余近XXX万元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XXXX年至XXXX年间,吴XX等五人先后担任该公司董事。XXXX年,因XXXXX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五名董事,主张其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1、一、二审阶段:认为董事消极不作为与公司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2、第一次再审:推翻原判,认定董事构成勤勉义务违反,判令对股东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检察监督阶段:提出抗诉,认为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董事责任应与其义务性质相适应;
4、第二次再审: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董事会的董事构成勤勉义务违反,董事责任应与其义务性质相适应,判令董事会的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聚焦于三个法律问题:
1、勤勉义务范围:董事是否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范畴?
2、责任构成要件:如何认定董事“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其不作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责任形态与范围:董事违反催缴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责任范围是否限于股东欠缴本金?
二、 董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件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1条对董事催缴义务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责任主体:负有责任的董事新《公司法》第51条摒弃“全体董事连带担责”的裁判思路,采用“负有责任的董事”的限定概念,负有责任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反对催缴决议的董事;
(2)拒绝出席审议催缴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3)发现出资瑕疵却故意不采取催缴措施的董事;
(4)核查出资时存在重大过失的董事。
免责事由:
(1)已提出催缴议案但遭不合理否决的董事;
(2)公司出现僵局时以个人名义发出催缴函的董事;
(3)有证据证明已尽合理监督义务的独立董事;
(4)在欠缴发生后才任职且及时履职的董事。
(二)过错认定(1)明知出资期限届满却故意不启动催缴程序;
(2)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却隐瞒不报;
(3)未建立基本出资核查机制,构成重大过失。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认定是董事责任案件的难点,存在两种裁判立场:
(1)相当因果关系说(主流观点):
本案再审、抗诉所持观点:董事未催缴导致“损失持续状态”,与股东欠缴行为共同构成损失原因。股东欠缴是直接因果关系,董事未催缴是间接因果关系,故限制董事责任范围,董事责任与其义务相适应。
(2)必然因果关系说(少数观点):
认为:“无论董事是否催缴,均无法改变股东不出资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损失范围的界定董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争议集中于本金损失是否可诉:
(1)否定观点(学界主流):
股东欠缴本金属于未实现的债权而非实际损失,公司仍可向股东追偿,公司并未丧失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的权利,本金不能作为损失。
(2)肯定观点(实务倾向):
当股东丧失偿付能力时,欠缴本金转化为实际损失。因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欠缴本金认定为损失。
三、债权人的法律救济路径分析债权人代位诉讼:
(一)债权人依《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
(二)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实现权利救济。
四、律师实务建议(一)对董事的合规建议(1)完善出资核查机制:
建立季度资本审查制度,特别关注认缴期限临近的股东,董事会应形成书面核查记录。
(2)规范催缴程序:
发现欠缴后15日内召开专项董事会,通过催缴决议并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函,留存邮寄凭证。
(3)应对公司僵局:
若董事会瘫痪,可以个人名义发函催缴,并抄送全体股东及监事,注明“履行董事勤勉义务”。
(4)责任限制机制:
引入责任限额制度,允许公司章程约定董事赔偿不超过年度报酬的N倍。
(5)强制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购买职业责任险,分散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