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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李**、陈**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简介:景德镇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景德镇***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陶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告支付广告费5360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597.34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陶瓷公司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告公司便向昌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陶瓷公司仅向广告公司支付了200000元,便拒绝支付余款386618.34元、案件受理费9667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法院在执行过程未能发现陶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便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宏达公司委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的执行程序。
[律师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便开展工作。经代理律师调查
2000年9月20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澳大利亚籍李**投资兴办“*****陶瓷有限公司”( 即陶瓷公司),总投资额3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为21万美元,并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九十日内缴纳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180天日内缴纳出资11万美元。 2000年9月26日,签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为3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8.73万港元,李***未足额缴纳出资。2002年11月21日,陶瓷公司资产重组,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重组后陶瓷公司与澳大利亚籍陈**合资经营。陈**出资1148万元人民币,占环球公司注册资本37%,但陈**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原陶瓷公司经景德镇市景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结论为3101.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3%。其中无形资产3013.56万元(仅为专利、注册域名、各类交易合同及其他合同)、固定资产及存货87.92万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未经评估作价且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显然,李**和陈**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李**、陈**应对陶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广告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陈**为(2015)昌执字第1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上述李**、陈**承担陶瓷公司对广告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办案结果]代理律师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李**、陈**申请书后,为避免李**、陈**因虚假出资,承担还款责任。陶瓷公司与广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陶瓷公司总共向广告公司支付460000元(其中包括230000元人民币、价值230000元的日用陶瓷。现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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