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原因的责任归属审查 发包人过错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 803 条,以下情形导致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未按约提供施工场地、图纸或支付工程款;擅自变更设计或指令停工;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导致行政停工。例:某工程因发包人未完成拆迁,导致停工 180 天,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全部损失。承包人过错的抗辩要点施工组织不力、质量返工或人员不足;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如逾期未提交停工报告)。例:承包人因劳务纠纷停工,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 60% 损失。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极端天气、政策突变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损失由各自承担,但发包人需给予工期顺延。二、损失计算的司法量化标准 直接损失的核定规则人工费:按停工期间实际滞留人数 × 合同日工资计算,无约定时参考施工地建筑业平均工资(需提供考勤表、工资流水)。机械停滞费:租赁设备按日租金 × 停滞天数,自有设备按折旧费 + 维护费(需扣除 20% 自然损耗)。周转材料损失:模板、脚手架按闲置时长 × 日摊销费,需排除可转移至其他项目的合理使用部分。管理费:按停工期间项目部实际支出的办公费、差旅费等,需与施工规模匹配。间接损失的裁量边界预期利润:仅支持已完工程部分的合理利润(合同利润率或行业平均 5%-8%)。资金占用利息: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同期 LPR 计算,自应付之日起算。长期停工的特殊处理停工超 180 天且无复工可能,承包人未及时退场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自行承担(《民法典》第 591 条减损义务)。三、证据审查的核心要点 停工时间的认定依据需提供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的《停工通知》《工期顺延申请》;无书面通知时,结合监理日志、工程lian系单等形成证据链(例:v信记录中发包人确认 “因资金问题暂停施工”)。损失金额的举证要求人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表;机械:gou置 / 租赁合同、油耗记录;其他:现场签证单、监理例会纪要、损失计算表(需第三方造价机构盖章)。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对争议较大的损失项目(如设备折旧、材料损耗),法院可委托鉴定,鉴定报告需明确:停工对关键线路的影响;损失计算的市场行情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