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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主体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一)工程完工
严格的说,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竣工验收及备案
所谓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然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经过验收,参加工程验收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形成一致的认可意见,即为验收合格,反之则为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办理了竣工验收的备案,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三)甩项验收
甩项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种特殊情况。有些工程部位施工不具备条件或有些工程部位暂时不需要施工,故仅就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这个验收就叫甩项验收。甩项验收一般要求双方签订甩项验收协议,因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价款支付方式要做相应的调整。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我国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方式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是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修理、返工、改建、减少价款、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他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的具体承担主体
  1、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由承包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
主体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因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如果仅因发包方提前使用未验收的工程,而不考虑该工程主体的质量问题完全系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将责任全部归由发包方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这里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如某大厦主体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承包方就应当根据建筑设计标准施工建设,其对大厦主体工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也为70年。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如偷工减料、施工水平低下或施工不严格以至于工程主体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无论该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承包方对工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责任。
2、非主体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是因为承包方施工过错造成的,则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则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较难鉴别,因此如对造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断,发包方有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无过错、使用方法并无不当是非常关键的。否则,发包方将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3、关于非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如自发包方使用之日起超过相当于法定保修期的,承包方不承担质量维修、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6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虽无法计算保修期,但不能因此免除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维修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如确属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这一维修责任不能无限期地承担,应比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自发包方使用该工程之日起,计算相应的年限为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例如,发包方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已达五年,后发现工程电气管线出现质量问题,比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电气管线保修期为2年的规定,此时即使有证据证实该质量问题系因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的,承包方也无需承担质量维修责任。
  因此,如果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非主体质量问题时,距发包方使用该工程之日起已超过相当于法定保修期的期限,承包方可以不再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果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这条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二,仅对擅自使用部位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要承担责任。

四、综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然,以上只是从一个方面梳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主体,实际上,不同阶段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因此,还需要区分该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哪个阶段,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2、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3、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4、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总之,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综合全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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