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者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5-06-14    作者:王景林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者有何区别?
作者|王景林律师
 
当出借方为“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时,诉讼案由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且看下面案例。
 
01案情简介
2024126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金某签订《借款业务合同》,约定:借款60,000元用于消费,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8‰(年化12.96%);采用等本等息方式还款(每月还本金5,000+利息648元)。金某还款2期(共11,296元)后违约。20251月,小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属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范畴,且借款发生于2024126日,故本案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借款为金融借款,并非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业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遂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03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看上去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并无差别,但实际上两者差别还是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不能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出借方主体是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这里提到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最高院通过下述批复的方式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这里明确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它们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除了这里提到的以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属于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者区别,主要有以下:
    1.出借主体不同。前者有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后者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主要有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另外还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 利率保护上限不同。前者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后者无上限限制,完全尊重合同约定。后者虽然没有上限限制,但在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利率并未出现奇高的现象,一般也是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可能主要还是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
3. 复利计算规则不同。前者可以计算复利,但受到双重限制,即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整个借款期间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之和。后者不受限制,可以自由约定,但通常会受市场价值规律影响。
4.适用法律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就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及借款合同篇。后者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及借款合同篇,再就是金融行业专门法(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监管规章(如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的规定)等。
04 结语
本案清晰表明:当出借人为持牌小额贷款公司时,法院将案件性质直接定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排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金融机构虽然可以自由约定利率,但金融机构系市场主体,通常也会受市场价值规律影响,并不会出现利率约定奇高的现象。
案例索引: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0116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