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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会判多少年?
发布日期:2025-02-14    作者:刘大鹏律师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4、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的量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不满七万元的;

(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不满三万元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七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四)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五)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诈骗罪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诈骗罪从宽处罚情形

1.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册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

六、诈骗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电信网络诈骗:这是当前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类型。包括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购物网站或在正规平台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骗取买家付款后消失;还有网络贷款诈骗,以低门槛、快速放款为诱饵,在贷款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以及冒充公检法诈骗,诈骗分子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涉嫌犯罪,要求其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以证清白等;利用盗号和网络游戏交易进行诈骗,冒名顶替向事主的聊天好友借钱;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即时通信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网络钓鱼诈骗,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

2.街头诈骗:例如以卖硬币、卖假药、卖假币等手段,在街头欺骗过往行人。诈骗者利用人们的好奇心理或者对健康的关注,使受害者上当受骗。

3.请托型诈骗:生活中,不少人在遇到子女入学、工作调动、项目审批、工程发包、打官司、办理取保等虚构自身具备某些特殊关系与渠道的问题,允诺托人找关系诈骗。

4、借款型诈骗: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多发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或者以婚恋为幌子。由于行为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因此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一方面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看是否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5、套路贷型诈骗: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套路贷中的套路方式包括,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凭证、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放贷?通过这些套路方式?环套?环,环环相扣,形成?个完整的套路,达到刻意制造出债权债务假象致使借款?丧失权利的目的。

6.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通过设立神堂,自称神仙附体,利用封建迷信,通过看香、请神等方式,帮他人算命消灾、开方针灸、治病救人,向被害人索要所谓的“求神钱”,诈骗他人财物。

七、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

G某诈骗罪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被害人向高某借款15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毛,到期后被害人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G某许诺再向被害人出借100万元,让被害人重新签订向G某借款210万元的合同。签订合同后,G某向被害人新办银行卡转入100万元,随即要求被害人将借款打入H某司机Z某弟弟的银行卡内。一个月后G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先后两次出借给被害人的210万元借款和利息,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害人败诉。随即被害人以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G某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报捕,时间紧迫,刘律师对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G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不属于“套路贷”。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G某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害人主张210万元的债权,主观目的是让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被害人并没有因为重新签订210万借款合同及制造的银行流水使自己的债务垒高。G某向被害人出借资金追求的就是双方约定的高利息,被害人对月息1毛也是认可的,即使这种利息高于法律保护的正常标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是超额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并不构成犯罪。

该案历时两年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刘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认定G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G某作出存以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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