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50
发包方在事前没有得到承包方的指示事后亦没有得到承包方追认的情况下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材料供应商获得工程款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那么发包方如何向材料供应商追回代付的工程款。
案情简介
发包方H公司与承包方Z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G公司持加盖总承包方Z公司项目部印章的《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要求发包方H公司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G公司,发包方H公司按照该指示向案外人G公司直接支付材料款96万元。在其他已生效判决中,因总承包方Z公司不认可委托发包方向G公司支付过材料款,最终,法院未认定发包方H公司的上述付款为发包方H公司向总承包方Z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因此,发包方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案外人G公司返还代付的工程款96万元。
法院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本案中,发包方H公司与G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方H公司是根据《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向案外人G公司支付96万元工程款,在其他已生效判决中,法院以《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既未加盖承包方Z公司的公章,亦未经承包方Z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确认,承包方Z公司项目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文件等,并不包括授权指定人全权办理工程款支付事宜,更没有转委托的权限为由,认定委托支付工作申请的行为对承包方Z公司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发包方H公司的上述付款不是向承包方Z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案外人G公司获得的96万元工程款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遂法院判决G公司应当返还H公司工程款9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吴律师提醒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可能会基于多种原因接受委托代承包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付款,但在发包方无法证明为有效委托,且承包方对代付款亦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继续占有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发包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