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宣称,他的房子在路边,土地性质已发生变更,现为国有土地,有相关证件,可合法地自由转让与买卖。原告出于对双方买卖关系的信任,相信房屋买卖的目的能顺利达成,遂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但从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原告查看房屋及土地产权证书的要求,被告以各种借口隐瞒、拒绝。更离谱的是,被告收取定金后,又提出要涨价,说其他人开了更高的价格。原告当然不同意,找到律师咨询,怀疑可能“上当受骗”了,决定起诉要求返还定金。
经开庭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土地则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告隐瞒事实,将其名下宅基地房屋转让给外村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性意见第十九条也指出“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及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