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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
发布日期:2023-05-26    作者:梁帅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买受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数额参考评估报告并考虑市场价值情况、双方过错等综合因素酌定。出卖人实际支付赔偿款后,买受人再行返还房屋、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证。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梁XX作为出卖方,明知农村集体的宅基地不能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而将涉诉宅院内房屋出售给庞XX,梁XX又在转让多年后,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梁XX应当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庞XX并非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购买A村房屋,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次要责任。关于庞XX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法院参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过错程度、结合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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