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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4-12-02    作者:刘大鹏律师

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与司某因房屋买卖而结识,2016年12月24日晚司某约谢某吃饭,席间司某提出不通过中介购买谢某房屋,让谢某给予优惠,遭到谢某拒绝双方不欢而散。当晚23时许司某约被害人一起到谢某家砸门,谢某开门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谢某受轻微伤,被害人鼻部骨折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双方不属于互殴。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健康权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司某和被害人来谢某家闹事,谢某要求司某和被害人离开,二人拒不离开,对于非法侵入谢某住宅的违法行为,谢某可以实行防卫。

【辩护意见】
被告人谢某不构成犯罪,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从防卫起因上看,被害人和司某于深夜非法进入谢某家后先动手殴打谢某,被害人和司某不仅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还存在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被告人谢某供述: 2016年12月2422时50分左右,我和我妻子、孩子都已经睡着了,听到有人砸门,在外边大声骂,我刚打开门被害人要进我的家门,我用胳膊一挡,他直接一脚就踹到我小肚子上了,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把车钥匙,抹了我脖子一下子,然后我顺手就把他钥匙打掉了。当时我不让他们进家,他们已经进到我家门鞋柜那里了,之后他俩把我拖出去了,直接把我拖到对面的门上了,之后他和司某两个人就开始打我 ,拳打脚踢,之后我就和他们打在一起了,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把我压在最底下,他们两人一起打我,被害人掐了我的脖子,我当时感到窒息了,我就顺势抓了他的手咬了手指头,我当时打了被害人两拳,不知道打在他哪里了,被害人起来了,司某还是在揍我,之后警察来了,他们才停止打我。
谢某妻子刘某证言:我来反映情况,昨天晚上在我家里打架了。门口有人大声砸门,持续四五分钟时间,声音特别大,我对象开了门之后一个年轻男子,黑色上衣一脚踹我对象腰部了,直接把我对象踹到屋里面了,然后这名男子和比较胖的男子一起进了我家,和我对象撕扯在一起了,然后那个瘦点的男子就把我对象摁倒在地下了,孩子当时哭得很厉害,然后我对象就用力把这两名男子推出去了,在我家门口楼道里,两个人开始揍我对象。
司某证言:今天晚上11点半多,我和被害人去的谢某家中,当时我敲门,谢某开的门,我和被害人进了谢某家后就说与他对象了解房产,谢某就推搡我,把我眼镜扒拉掉了,我的眼睛看不清了,被害人说来拉理的,谢某就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脸部,具体看不清,我没看见谁受伤,我看见地上有血,我只抱住谢某并拉谢某来,我没有打谢某,没看见被害人打谢某。
从谢某2016年12月24日、2017年2月22日、6月14日笔录,司某2016年12月24日晚的询问笔录及刘某2016年12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实,司某和被害人进入谢某家中时并未得到谢某及家人的同意,其二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被害人和司某未经谢某允许进入其家中,经谢某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且先动手殴打谢某其不法侵害是由被害人、司某所引发。
二、谢某防卫意图明确,以防卫手段制止被害人和司某对自己及家人的不法侵害。
首先,从案发时间、地点看。
双山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能够证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6年12月24日23时05接到刘某的报警,结合被告人谢某供述,证人刘某、司某的证言能够证实打架发生在23时左右,12月24日按节气已经到了冬至天气已经很冷了,23点已然属于深夜。司某2018年8月15日证言:因为时间较晚了,我就叫了也在这个小区住的被害人一起去看看。上述证言能看出司某也意识到晚上11点去谢某家确实太晚了,此时叫被害人一起去谢某家明显不符合正常谈事情的时间,这么晚叫人到谢某家根本不是为了谈买房事宜而是为了到谢某家中闹事发泄对谢某的不满。被害人2016年12月25日陈述:我们三个人就从楼梯上滚下来了,到了四楼和五楼之间的平台上了,这时房主的媳妇就开始在现场喊开了,拉架。之后就没再打直到民警到场。上述陈述能够看出冬天晚上11点邻居都已入睡,刘某的呼喊并没有引起邻居的关注也没有人出来,深夜面对被害人和司某的殴打使谢某及家人陷入孤立无援之境地。被害人和司某在深夜23时采取砸门方式让谢某开门,未经谢某允许强行进入屋内动手殴打谢某,这种侵害行为足以使谢某及弱势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感到孤立无援,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面对这种情况,谢某使用拳头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其次,从谢某的穿着看。
刘某证言:他们两个还是打我对象,我对象穿着拖鞋,也还手和他们打。被害人2016年12月25日陈述:房主看着三十来岁短发,当时穿了个红秋裤。上述证言能够证实当晚开门时谢某身穿秋裤和拖鞋,是已经睡觉的状态,不具有打架阵势,谢某不具有主动侵害的准备,在对方为两人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主动殴打被害人和司某。谢某动手的根本前提不是想要打架,而是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再次,从对方人数看。
被告人谢某动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和司某存在侵害行为,谢某的整个反击过程均是针对对方二人的殴打而进行的,被害人和司某到谢某家中殴谢某,被害人和司某均是不法侵害人。谢某自己一人面对二人明显处于劣势,其针对二人所作出的反击均是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
最后,从主动报警情况看。
从谢某的供述能够证实是其主动让妻子刘某报的警。双山派出所“接处警记录”亦能证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6年12月24日23时05接到刘某报警称在双山大街201室有人打架。谢某在与对方打架过程中选择主动报警,说明其没有与对方互殴的故意,谢某的整个反击过程只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三、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谢某在三人打斗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而且深夜整个楼上没有一户人家开门制止打架,谢某在这种孤立无援的状态下采取的一切可能保护自己、保护家人防止被打伤的还击手段都不为过。况且谢某在这种紧急情势下仅造成被害人一人轻伤,并以此为代价制止了二人的继续侵犯,保护了家人的安宁,谢某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且实际造成的损害亦不算重大,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谢某的着装、对方的人数、谢某家人的情况、谢某外来人员的身份、主动报警情况,以及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的情况,谢某及家人受到现实严重威胁的情形下,为使本人及家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是适时和必要的,且谢某赤手空拳采取的防卫手段与遭受的不法侵害强度相当,谢某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轻伤,但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谢某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谢某无罪。

【裁判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公诉机关以谢某属于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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