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团队参与了几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案件辩护案,这个过程中非常惊险,我们也希望程序员在接私活的时候注意合规风险。1、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2.07万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穗云检刑不诉〔2021〕27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交易金额17600元。
裁判结果: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额28.9188万元,获利2.4568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4、株荷检刑不诉〔2021〕4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金额20余万元,获利230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系初犯,且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5、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300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6、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300元。
裁判结果: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7、云检刑不诉〔2021〕2004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8、云检刑不诉〔2021〕2005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5.3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9、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114143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10、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971313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在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