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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委托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发布日期:2024-11-09    作者:李广成律师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医疗过错陈述意见,委托人获得应有的赔偿。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山西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委托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是本律师根据本案案情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
患方陈述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患者因胃部不适就诊于被告医院(以下统称医方)门诊,当时医生诊断为胃炎,胃镜诊断为“反流性食管炎,慢性痘疮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多发息肉”,医生建议住院做“胃息肉切除术”。患者于次日入住医方消化科治疗,于两日后行内镜下息肉切除术,于术后第3日早晨抢救无效死亡。二、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患方代表李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过错,正是这些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方的医疗过错具体如下:1、患者家属在术前曾数次告知医生,患者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及其它病史,且患者医保手册以往数次住院记录对患者的病史都有明确的记载,但医方却完全忽视了患者的心脑血管病史,直到患者死亡当天,家属再次提起患者病史,主管医生仍说不知道患者有心梗病史。医方对患者既往病史的置若罔闻,严重影响了对患者术前的评估,术中和术后的治疗及护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明显过错。2、在手术前,医生未告知家属患者心电图检查结果为异常,就继续为患者做胃息肉切除手术,存在明显过错。3、手术当天,医生告知家属准备为患者全麻做手术,患者家属再三叮嘱医生患者曾有心梗史,不能全麻,而医生却忽视患者心梗病史,继续为患者做胃息肉切除术,存在明显过错。4、患者术后情况良好,但在第2日凌晨突然出现胸部不适,全身出冷汗,肩背部极度不适,全身不舒服等症状,患者家属当即告知当班护士,而当班护士只对患者进行血糖监测,在血糖监测值正常的情况下,只给患者停止输液,之后当班护士未做其它任何检查、监测和处置,而当班医生自始至终均未进病房巡查、诊疗,这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失职行为。当日早晨,主管医生查房,家属再次告知医生患者出现的症状,但主管医生仍未安排做任何检查,只是告知家属没事,医方医务人员的以上种种极度不重视,极度不负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5、医方明知患者既往有脑梗死、高血压、心梗等心脑血管疾病,一直服用阿司匹林,有长期抗凝的需要和必要,却对患者停用一切药物(包括阿司匹林),也未采取其他的抗凝替代方案(静脉注射阿司匹林或低分子肝素)以避免或预防患者可能出现的心脑血管病的复发和加重,这极大地增加了患者心脑血管疾病复发、加重以及出现不良后果的风险和诱因,医方存在明显过错(对此过错,医方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也明确予以承认)。6、在患者术后,在禁食2天的情况下,仅以普通输液来维持身体,每日输液量及营养是否满足患者身体的正常生理需求,医方未做任何检测,对高血压、心脏病等带来的结果视而不见,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也没有认真监测和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患者术后的各项监测指标严重缺失,医方存在明显过错。7、患者入院当天就被确定为二级护理,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医方应当确保每2小时巡视一次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患者生命体征,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对患者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但是,医方在术后第2日凌晨只第3日早晨这段时间内,只对患者进行血糖监测,而且,夜班值班医生查房时已是早晨07:50,医方没有做到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患者生命体征,正确对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医方对患者病情疏于观察和监测,没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护理和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8、患者是68岁的老年人,且有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等心脑血管病史,住院病历中也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心律失常,左前分支阻滞”,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医方对围手术期患者可能出现并发症等风险应该是能够预见到的,但医方却在术前未认真评估、积极干预,术中和术后没有认真监测和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案,也没有对患者加强管理并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如此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更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对此,医方难辞其咎。综上,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医方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不重视患者病情,不遵守诊疗规范,对患者的心脑血管病史置若罔闻,盲目对患者停用一切药物(包括阿司匹林),对于围手术期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术前未认真评估、积极干预,术中和术后没有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没有认真检测患者各项生命体征,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案,没有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也没有对患者加强管理并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等诸多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给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医方对此难辞其咎,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患方代表: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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