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的缺失往往成为引发所有权争议的根源。当同一房产进行数次交易,且未依法进行登记时,如何界定各方权益? 王某有一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后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屋且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次年,王某又将该房产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了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全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与李某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二人遂将王某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王某的房产未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未完成物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先后与张某和李某就同一房产达成了不同的交易协议。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因王某与张某未能完成不动产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款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
对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金,但张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通过支付全款并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交易程序,因此应被认定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某需协助李某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