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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作者:方燕律师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万航渡路249弄部分,延平路部分东至胶州路、南至武定路、西至延平路、北至康定路(其中部分)。具体门牌号:万航渡路249弄4-30号(双号),新闸路1992-2004号(双号),延平路154-158号(双号)、160弄9号、12-18号(双号)、230弄1-13号(单号)、236号、238号、250号,康定路883号、895-909号(单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暂停期限: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关键词:静安区延平路、万航渡路249弄、房屋征收、零星旧城区改建、不得实施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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