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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李大贺律师

露脸、说话视频毫无何时、向谁进行人脸识别之意思表示的信息,亦无表明电子签名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更无“点击确认”的任何信息,不符合且不属于电子签名的任一构成要件——
就申请人乙某等人与被申请人甲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甲某于2024年3月14日紧随《回复》向贵院提交了两段视频,命名为乙某、丙某签订电子合同时的活体人脸识别视频,意在证实《回复》载明的“进行了活体人脸识别”这一所谓事实,但乙某却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两段视频的内容均为公民简单露脸和说话,第一段视频仅仅是乙某说了四个阿拉伯数字***8,第二段视频仅仅是丙某说了四个阿拉伯数字***2,但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内容,毫无何时、向谁进行人脸识别之意思表示的信息,亦无表明电子签名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更无“点击确认”的任何信息,不符合且不属于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任一构成要件,与甲某在《回复》里陈述的以点击确认形式签署合同、人脸识别等所谓事实毫无关联。

【合法性】两段视频虽仅有简单露脸、说话,但含有生物识别信息——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而甲某采集、剪切、储存这两段视频的行为均没有经过乙某、丙某两人的事先知晓和明确授权,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导致这两段视频的来源以及储存、使用等相应处置行为非法。

【证明目的】公民露脸、说话不等于公民要向谁、为什么进行人脸识别,公民人脸识别也不等于公民理解、接受了哪份电子合同的内容,质言之,露脸、说话、人脸识别均与电子签名行为的有无以及电子合同订立与否等待证事实毫无关联,甲某将仅仅为极其简单地露脸、说话的视频说成是人脸识别,再将人脸识别说成是签订电子合同的部分活动,既证明甲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证明甲某《回复》所述的三项内容纯属虚构;结合乙某对《回复》的质疑内容,可知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合同及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仲裁裁决应被撤销。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律师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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