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平时在广西桂林某电商平台从事客服工作,收入微薄难以养家立业,需要时常找一些兼职补贴家用,所以就加入了许多兼职微信群。2023年5月的一天在某个微信兼职群中看到一条网友“诚信”招聘兼职的信息,大意是自己因失信银行卡受限,找网友帮助转帐,报酬丰厚。经和“诚信”单独网聊,就是对方借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汇款,每接收汇款4万元并提现后给700元,张某看到来钱快就答应了,并约定的见面地点时间,见面后张某发现对方戴着口罩、帽子十分神密的样子,张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报给对方后,银行卡很快到帐了4万多元,张某提现交给对方后得到了700元报酬,并承诺如果能交4万元保证金,报酬可以提高到1400元。看到来钱如此快,张某就通过借贷和网贷交纳了4万元保证金,先后为“诚信”转帐提现35万元,获得9千余元,后其银行卡被公安冻结,张某又借用朋友单某的银行卡转帐两次共计8万多元,后单某的银行卡也被冻结。8月1日张某在家中被抓捕,警方指控其帮信罪。因其有在明知涉案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为犯罪分子转帐提现的情节,后指挥罪名又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初步查明涉案金额为35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判处的刑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全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3条第2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4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据此上述两项规定以及张某到案情节、退赔情况、取得受害人谅解情况,很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
一审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律师解读
本案中张某在接受转款的过程中,银行卡两次被冻结仍借用他人银行卡为犯罪分子继续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属于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掩饰隐瞒,所以指控罪名由最初的“帮信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不当。
张某系被抓归案,无自首情节,且违法涉案金额达3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虽然认罪认罚但因家境贫寒无法足额退赔,导致律师辩护难度极大。
在本案的检察起诉阶段和开庭环节,我们在家庭极其贫困无力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动员其亲属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足额把违法所得10500.00元全部退还,并认罪认罚,为从轻判处打下基础。庭审中我从张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小,其本人也是受害人等方向进行详细阐述;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证据规则和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明细着手,最终把认定的涉案金额降低到4万以内。最终法庭对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其本人和家属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认为该判决体现了打击犯罪和教育挽救的结合。
该案的办理完美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虽然不能一定让犯罪的你马上获得自由,但能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让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获得最轻的处罚,尽早恢复自由、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