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沈某某伙同吴xx等人,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冒充被害人亲人以生病急需用钱做手术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汇入银行账户,再由沈某某在各银行ATM机上取走赃款,其中沈某某获得赃款6万余元、吴xx获得赃款13万余元。本案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两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吴xx构成诈骗罪。并建议量刑3-5年。 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担任其辩护人,提出:详细分析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后,发现公诉机关查证其指控犯罪的犯罪证据多处存在疑问,在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犯罪行为仅仅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疑问,公诉机关被迫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两次。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