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对量刑有比较大的帮助,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
一、 认定自首的两个因素
主要就是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实质就是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问题暂时不讨论)。
二、 电话通知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换句话说,电话通知嫌疑人理论上可以去、也可以不去,在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还愿意去,这种情况体现了到案的主动性,应该属于主动到案。
三、 到案目的一般影响自身
不排除公安局偶尔会使用一些侦查技巧,未必直接说什么事情(甚至编造其它名义),这种情况由于嫌疑人到案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本案去投案,因此原则上不能认定为主动到案,当然,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有比较大的分歧。
四、 职务犯罪电话通知到案的问题
一般认为关键看纪检监察部门电话通知时是否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掌握,不算自首,否则,还是属于自首的(假定如实供述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