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 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对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把握 “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犯罪嫌疑人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此时没有归案的自觉性,犯罪嫌疑人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口头通知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即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或者逃跑,但若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因此应将此种情况认定为自首,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被告人认罪和悔改,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