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对自己有没有股东资格与公司争执不下,那么,股东资格的判断标准有哪些呢?
一、 一般以公司为被告
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这毕竟是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二、 确认股东资格的意义
如果对于一个发展势头比较好的公司而言,股东资格诉讼还是比较有意义的,股权不仅有一定的价值,还会涉及分红等权益。
三、 股东资格与隐名股东问题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如果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股东过半数没有异议,可以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 代持最好要有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到时候对股权的收益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