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起诉被告,被告否认签名是自己所写,由谁来申请鉴定
关于这个问题,网上搜一下可知,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由被告申请,主要理由是,原告已经举出初步证据,被告否认的,被告就应当提供证据,不能仅凭口头就可以否定;也有认为应当由原告申请,因为,原告举证,被告否认,原告应当继续举证补强,被告有配合的义务。
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有专家、学者还煞有介事的用古今中外的民诉法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加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这些论证,大部分人是看不懂的。
网上有言,啥叫专家,专家就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的化,把问题搞得越复杂,就越显得专家的理论水平高,最好是让95%以上的人看不懂。
其实,这个问题,简单的不能再简单了,只要智力、精神没毛病,凭生活经验,就能知道,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
你写我的名字,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写的?有录音还是有录像?还是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凭什么要我申请鉴定?要是你天天没事找事,我有配合你的义务吗?我可赔你玩不起?如果鉴定出来是我签名,我承担法律后果就是了,凭啥要我申请鉴定呢?要我申请人鉴定不是我写的,不等于是要我证明我自己是清白的吗?我清白不清白,管你屁事,为啥要证明给你看?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把责不分青红皂白都推给被告,这个是很可怕的!我可以模仿任何人签名,然后,被模仿者就要去申请鉴定,否则,就要承担不利责任,这不是荒唐的吗?那么每个人是否都有可能被强加了“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
我模仿特朗普签名借我钱起诉到法院,你去要求特朗普来申请鉴定,如果不来申请鉴定,就判他承担还款责任?你觉得正常吗?古往今来,模仿字画、以假乱真的少吗?有的模仿的连专家也辨认不出来咋办?
再说了,同名同姓的,你去搜搜,一个村、镇、县、市乃至全中国,有多少叫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的?你怎么证明借条上的张三,就是我这张三?你说是我,凭什么要我去证明?
也许有人会说,一律要原告申请鉴定,是否会导致,所有这种案件被告为了推卸责任或者投机心理,最终都会走上原告申请鉴定的道路呢?如果这样,是否对原告不利,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也会增加社会成本。其实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真是被告所写,鉴定结论出来后,被告会承担的成本将会更高,不仅增加诉讼成本,当然也可能增加其他法律责任,一般人是不会对明知是自己书写的内容加以否定、而让原告申请走上鉴定之路的。
退一步说,真是这样,那也是原告和我们社会必须付出的诉讼代价!
反过来,假如把申请鉴定的责任一律推给被告,那么是否同样会存在我专门模仿你的签名,然后起诉你,要你去申请鉴定?鉴定是的,我就赚了,鉴定不出来,就拉倒,也亏不了多少。鉴定费和标的数额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我博一下,也是值得的,万一鉴定是的或者鉴定不出来呢?岂不是赚大了?
两者相比,要求被告申请鉴定的危害后果是不是更大?
“两害相较取其轻”,当应由原告申请鉴定来补强其证据。当然,被告有配合的义务,如果被告不配合,当然应当承担不利的责任。
有些案件,其实并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尤其在事实的认定上。陪审团、陪审员,并不需要具有法律知识,但在事实的认定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为啥?认定事实,常识就行、良知即可,专家还是干那些复杂的事情去吧。